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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4年我国刑事速裁程序试点以来,“实验性立法”取得了显著的成果,但因缺乏一个良好的速裁模式作指导,也出现了诸多问题。域外刑事速裁程序有职权主义速裁模式和协商主义速裁模式,两种模式各具特色,为我国速裁模式探索提供了借鉴。我国各速裁试点城市分布广泛,地区情况各不相同,呈现出各自为政的景象,这制约了速裁程序效果的发挥。立足于我国的刑事司法体制,借鉴域外速裁模式的先进成果,总结试点实践的经验,我国应选择以量刑协商为核心的协商审查模式,在量刑协商、法庭审理、适用条件、程序简化等内容上重点建设,在相关配套机制等方面进行完善,给予刑事速裁程序更加成熟、更加高效的模式保障。 第一部分刑事速裁模式概述。本部分通过分析提出刑事速裁程序的历程、我国建立刑事速裁程序的原因,在此基础上提出刑事速裁模式的概念和内涵,阐述探索我国刑事速裁模式的意义。 第二部分域外刑事速裁模式的考察与启示。本部分研究了域外刑事速裁程序的内容,在比较的基础上分析出域外刑事速裁可以划分为职权主义速裁模式和协商主义速裁模式,并提出域外速裁模式对我国的启示。 第三部分我国刑事速裁试点实践及模式评析。本部分立足于我国刑事速裁试点地区的试点实践,在分析比较了北京、郑州、广州、上海、杭州、济南、天津、南京等特色显著试点城市的实践之后,概括出试点的四种主要模式,即集中办公模式、速裁专办模式、认罪协商模式和直接出庭模式,并对我国的试点实践模式进行分析、总结。 第四部分我国刑事速裁模式的选择。本部分以我国试点地区的速裁模式实践为基础,提出以模式定位、模式底线、逻辑进路的速裁模式三要素为根据,立足于我国现行的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应选择以量刑协商为核心的协商审查模式,并重点介绍协商审查模式的基本内容,阐述协商审查模式的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