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无效后返还财产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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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将产生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法律后果,本文并不对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所有法律后果进行研究,仅对其中的返还财产责任进行研究。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责任不仅在理论上是十分复杂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实践问题,因此本文结合各国立法现状和我国司法实践,对合同无效后的返还财产责任的若干法律问题进行研究。文章除了引言和结论外,正分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返还财产责任的请求权基础问题。这是本文研究的开始,也是本文最重要的部分。由于各国立法体例及理论基础不同,对是否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及无因性理论不同,产生了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学说和不当得利请求权学说。我国通说并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是否意味着不当得利请求权学说无存在的基础?该部分首先通过对不同财产类型分析得出,即使不承认物权行为无因性,不当得利请求权学说依然有适用的可能。其次本文通过对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和不当得利请求权的比较分析得出,承认不当得利请求权和所有物返还请求权的竞合关系,允许当事人在两种请求权竞合时作出选择,尊重当事人的自由意志,更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第二部分,返还财产责任的返还范围问题。这是返还财产责任的核心问题,也是本文的主要内容。我国《合同法》将返还财产的范围概括规定为,“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这样规定的返还范围过于简单。事实上受领人占有受领财产期间受领财产会发生变化,这种变化会使得返还财产的范围有所不同。本文结合不同返还财产请求权的相关理论知识得出:第一,对受领人占有受领财产期间因利用受领财产获得的利益,不论是孳息,还是使用利益都应当予以返还。第二,对于受领人因受领及保有利益而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有益费用是否扣除,会因请求权性质的不同而有所不同。第三,受领人占有受领财产期间,财产毁损、灭失的,本文认为根据交付主义的风险负担原则,交付后,受领人就应当承担受领财产毁损、灭失的风险。第三部分,返还财产责任的特殊方式—折价补偿的问题。折价补偿是以返还财产责任的成立为前提,是返还财产责任的特殊方式。其与损害赔偿规范所有不同,也与传统的不当得利规范有一定的区别。因此本部分对折价补偿的情形、标准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同时,对于继续性合同无效后价款确定的问题上,本文在支持“无效合同当有效处理”原则的基础上提出了法院要根据实际情况对合同价款予以调整的观点。第四部分,返还财产责任中的返还费用问题。本文分析了返还费用可能成立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合同上的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以及损害赔偿请求权比较分析得出,将合同无效后产生的返还财产费用认定为当事人的损失,通过缔约过失责任中的损害赔偿制度来保护更为妥当,既可以起到保护无过错方,惩罚过错方的作用,也可以起到激励作用,促使当事人尽可能订立有效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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