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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法庭是我国重要的司法机构。在我国,基层法庭对于法律在农村地区的实施、解决农村纠纷、维护农民权利、保障农村的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着巨大作用。随着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及农村乡土社会的转型,农村纠纷呈现出客体复杂化、领域多元化、总量扩大化等特点,这些都对基层法庭的现有民事审判方式构成一定挑战。因此,笔者从实证角度,以基层法庭的审前程序和诉讼调解制度为主要内容,推进农村基层法庭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鉴于我国法律规定的不完善,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没有完整意义的审前程序,尤其在我国的农村基层法庭的审判实践中,审前程序的操作较为简单,而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的重要阶段,具有独立的法律价值和功能,对于推动民事审判的顺利进行、提高庭审效率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基于农村纠纷和农村当事人的特点及基层法庭所担负的独特的社会责任需要,完善基层法庭审前程序,实现基层法庭的法官对农民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有效指导,进而实现庭审功能的有效发挥,更进一步保障司法的公正性和中立性具有重要的司法实践意义。笔者根据基层法庭的实际情况,通过一系列制度设计完善审前程序:建立强制答辩制度,以便主审法官对案情有所掌握,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庭审的顺利进行;建立证据调查收集制度弥补农村当事人举证、质证能力较弱的缺陷;通过建立审前会议制度,明确审前会议的参加主体,实现审前程序的整理与固定案件争点及提高诉讼效率的功能;针对农村地区当事人知识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欠缺的特点,需特别强化审前程序中的法官释明权。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被视为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诉讼调解制度特别适合农村熟人社会的特点,在基层法庭的审判实践中富有极强的生命力。诉讼调解制度的重要性在于能彻底解决民事纠纷、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及维护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但诉讼调解制度也并不完美:强迫调解,不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法律关于适用调解的“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标准过于严苛等现象不利于诉讼调解制度在基层法庭审判实践中的有效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基层法庭不能一味追求“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标准,而应在不同的诉讼阶段适用不同的诉讼调解标准;以审判的先例为模板,创新诉讼调解模式,为当事人和法官提供有效的诉讼调解指导;审前程序中强化诉讼调解,实现纠纷的及时解决,提高诉讼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