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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于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主要是新增了有限合伙制度、特殊普通合伙制度、明确法人可以参与合伙等。随着新《合伙企业法》的实施,现实生活中的问题也逐渐显现出来。比如:合伙事务执行人对外执行合伙事务时产生的纠纷;合伙事务执行过程中,监控不善、合伙人之间信义消散;对有限合伙执行合伙事务的否定等问题。若仅按法律来解决可能会破坏合伙人之间良好的关系,因此,本文旨在结合新的《合伙企业法》,仔细研究有关合伙事务执行的问题,寻求更好的解决方法。除去引言、结论部分外,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为合伙事务执行制度概论。主要从两个方面进行分析,分别是合伙的本质与合伙事务执行。其中合伙本质主要介绍了合伙的含义、特征、分类以及合伙与法人的区别。合伙事务执行涵盖了含义以及与法人事务执行的区别。此部分关键在于理清合伙及其事务执行的基本法律问题。第二部分为主要国家和地区合伙事务执行的立法。此部分分别介绍了英国、美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意大利以及台湾地区有关合伙的立法,旨在从中比较得出结论。第三部分为普通合伙事务执行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六部分: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原则、合伙事务执行的监控制度、合伙事务执行的表决制度、合伙事务执行的竞业与交易禁止、合伙事务执行的盈亏后果、合伙事务执行中的受聘人员行为规制。第四部分为有限合伙事务执行制度,主要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原则和有限合伙事务执行的特殊规则两个方面入手。第五部分为我国合伙事务执行存在的问题与完善,具体包括我国合伙事务执行存在的问题以及我国合伙事务执行问题的完善。这也是全篇解决之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