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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25条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刑法》第26条、第27条、第28条、第29条是我国刑法对共同犯罪行为人进行的分类,结合分工分类法和作用分类法将共同犯罪行为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与教唆犯四种。虽然刑法对于犯罪行为人的种类进行了分类,也简短的说明了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种类的标准,但这种标准对于这个不断变化的时代来说过于简单,不易操作,使得实践中的司法工作人员要么是有过大的自主操作空间,要么难以把握操作尺度,处于两难的境地。而在共同犯罪中认定每个犯罪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活动中的具体地位,不但是还原犯罪事实真相的需要,而且也是给予每个犯罪行为人客观公正刑罚的需要,做到罪责刑相适应。每个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处于什么样的地位,就将受到与之相适应的处罚,在司法实践中思维稍微有所偏差,各个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地位将有所不同,等待他们的或者是三五年的有期徒刑,或者就是被剥夺人作为人最根本的生命权。所以,认定共同犯罪行为人的主从犯地位就显得尤为必要,然而认定主从犯地位的标准却是概括性的、笼统的,这需要从事司法工作的人员有一套具体的、可操作却又有着合理合法依据的认定标准。对此,本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基于司法实践的角度,以刑法理论为基础,以在共同犯罪中的故意杀人罪为例,讨论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人在具体的犯罪活动中的所作所为,通过从犯罪行为人的客观行为与主观意图进行剖析其主从犯地位,以明了主从犯认定标准的思路,期望对司法实践中认定共同犯罪中的主从犯有所帮助。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案由及案情。李A、胡B、马C预谋抢劫,抢劫完成之后李A、马C将被害人杀害,造成两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之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家里的财产盗走。第二部分归纳了本案的争议观点及焦点。本案中争议的焦点主要是在故意杀人罪中如何认识胡B未动手实行杀人的行为?在本案故意杀人罪中主犯与从犯的地位如何认定?认定主从犯的依据在哪里?如何理解在故意杀人罪中的“主要作用”“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第三部分主要是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法理分析,是本文的核心部分。从共同犯罪的理论延伸到具体的案件中,对比世界各国的共犯制度认识我国现有的共犯制度;以我国现行刑法制度针对胡某的具体表现分析其行为性质;在认定胡B构成故意杀人罪后将其与李A、马C的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对比,得出利害关系,得出在此故意杀人罪中认定主从犯的标准;结合本案各犯罪行为人的具体表现,来理解、具体化《刑法》关于主从犯的认定标准,认定的思路。第四部分是研究结论。通过对本案中具体犯罪行为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的具体犯罪行为的分析,结合法学理论得出研究结论。本案中李A、马C在本案中是主犯,胡B是从犯,法院认定罪名准确,量刑适当,符合《刑法》中罪刑法定与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