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T合同法律风险规制研究 ——以某典型BOT合同纠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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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模式作为PPP体系下最主要的公私合作范式之一,随之其不断发展与运用,与此相关的合同争议与纠纷也日益增多,尤其是在BOT公私合作模式大规模实施的背景之下,BOT合同性质与内容成为合作诸方的主要争讼点,一定程度上制约了BOT合作模式的顺畅运作。为了促进BOT模式下公私合作的规范进行,盘活和增强BOT模式的实践活力,让更多社会资金积极流入和支持社会建设,对其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风险问题作出理性反思,并采取合法合理的方式予以规制,就显得尤为必要。以国有企业作为融资方的典型案例为基础进行研判,结合笔者在国有企业履职中的实践经验,发现之所以BOT合同呈现较多争议与纠纷,主要存在两方面原因:一方面是BOT模式下的特许经营合同的法律性质不明确。这导致了公主体与私主体在处理过程中对纠纷处理的方式及手段的选择出现分歧,且难以调和。另一方面是特许经营合同中的约定内容不完备。例如缺乏对于合同变更、解除或违约责任等的约定,进而为潜在的法律风险和纷争埋下伏笔。基于此,本文以BOT合同履约风险成因分析为出发点,探究BOT合同在法律性质与内容上的理论观点,结合实务案例,将相关理论问题具象化,并提出合作诸方完善BOT合同签订、履行与保障制度的方法论,从而为实务上更好地理解与规避BOT合同的法律风险提供路径。除引言和结语以外,本文可以分为以下几部分:第一部分:案情、争讼观点与裁判观点介绍。选择乌鲁木齐市城市交通局与北方公司BOT合同履约争议一案,对诉讼双方围绕在BOT合同法律性质、支付款回购依据以及依合同可得利益损失等方面的诉讼观点进行说明与分析;第二部分:BOT合同风险以及成因分析。从BOT合同法律性质与结构内容两个方面来分析风险成因,在法律性质上,理论观点围绕民事合同说、经济合同说以及行政合同说存在较大争议。同时,结合实体法与程序法视角,实务裁判对BOT合同的法律性质也存在认识差异;在结构内容上,BOT合同规范文本缺失,不同场域下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差异较大,BOT履约利益难以在一般性合同解释情境下得到合理的解释;第三部分:以上述案例为基础,结合案情与争讼点,提出BOT合同风险规制的法律建议。一是分层次确定BOT合同的法律性质;二是谨慎承诺BOT合同中审批事项;三是完善BOT合同主体资格准入;四是明确BOT合同保障条款;五是约定BOT合同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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