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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为了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上述文件精神,为了保障重大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制化的实现,更好的制约权力和预防腐败,改善行政机关与公众的关系,我们应当认真地探索、建构并逐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本文就是通过探讨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基本理论,具体分析我国公众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的现状,以探索出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路径和措施。 建构并逐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中的公众参与制度,离不开对公众参与实践中所面临问题的思考。从立法方面来看,我国宪法规定了公民享有十分广泛的自由权利。但是,在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在行政法中,对公众参与也只是做出简单的原则性的规定。另外,政府信息公开不充分、公众组织化程度不高、参与主体不明确、听证制度不健全、公众参与权缺乏救济和不合理的行政决策模式等一系列问题,都阻碍了公众参与前进的脚步。 在上述分析研究的基础上,笔者提出了进一步完善重大行政决策中公众参与制度的若干建议。具体地说,在立法方面,建议制定出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对于具体问题,也可以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比如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明确公众参与的具体程序、健全听证程序、提供参与权法律救济和构建参与式的治理模式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