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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作为或者不正确作为的部门或个人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后果的制度。行政问责制是西方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公共权力的滥用。在我国,有关行政问责研究也早已有之,是一个古老的话题。到目前为止,我国行政问责制呈现由单一的权力问责向多重的制度问责的转变;问责范围逐步扩大到开始重视政治问责和道德问责的层面上来;责任追究从事故多发部门逐步深入到其他领域和部门,尤其是权力部门;公众参与及社会舆论对行政问责推动与监督的作用越来越大的等多重趋势。行政问责范畴由行政问责主体、行政问责客体、行政问责范围、行政问责程序、行政问责责任体系、行政问责的责任形式等要素构成。按问责的责的领地范围来划分:行政问责制分为官僚型问责制、法律型问责制、专业型问责制和政治型问责制;按问责的主体不同来划分,行政问责制可分为同体问责和异体问责;按发生问责时机情况的不同,行政问责制分为一般问责和紧急问责;按问责的启动的程序方式的不同,行政问责制分为行政性问责和法律性问责;按问责事态的程度不同,行政问责制分为对积极作为的问责和对消极不作为的问责。建立并健全我国的行政问责制有利于克服人性的缺陷、有助于控制权力负面特性的蔓延、是建设清廉政府的需要、增强公民实行个人的全面发展的需要;有利于消除我国“官本位”思想的影响,强化执政为民的“民本”理念,树立艰苦耐劳的人民公仆形象;有利于加强我国行政权力的道德监督,有利于完善行政责任体系,建立新型的“责任政府”,实现社会的民主正义、和谐友爱。从伦理道德层面来讲,我国行政问责制目前主要还存在以下问题:问责主体过于单一,侧重同体问责,缺乏异体问责;问责的“责”过于模糊,问责体制不完善;问责程序不公且惩治追究不够;行政人员责任意识低,公众问责监督不积极;缺乏人道的行政问责救济措施。为此,我们首先应当确定行政问责制应当遵循的以下几种道德原则:依法问责原则、权责对等原则、伦理教化与严厉惩罚相结合的原则、道德监督与理性预防相结合的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程序公正和人道救济原则。其次,通过树立问责主体的道德形象,赋予问责手段的“善”性,提高问责客体的道德素养,培养良好的道德问责环境来进一步完善行政问责制运行的机制。又次,坚持以伦理的应当来设计行政问责体制,完善同体问责,强化异体问责,加快政务公开的步伐,促进民众参与监督的进程,完善行政诉讼责任与侵权赔偿责任,建立并落实道德问责制等。最后,大力加强行政问责伦理文化建设,建立责任服务型政府。具体措施如:积极推进现代行政自责文化的建设,不断加强以正义、民主为核心的行政问责伦理教化,加强行政问责运行的道德监督,培养积极的问责良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