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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第二部分阐述了刑事再审程序的基本内涵及其法律价值。然后通过对两大法系刑事再审程序的比较和鉴别,对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理论基础和制度设计方面存在的缺陷进行了剖析,最后提出了改革我国刑事再审程序的具体建议。再审程序作为一种对错误生效裁判的非常救济机制,在实现司法公正,人权保障,法律统一实施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基于对再审目的的认识不同,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法国主义与德国主义。大陆法系国家普遍继承了古罗马的“一事不再理原则”,同时又设置了完整的刑事再审制度。法国主义模式再审的理论基础可概括为有限刑罚权主义和人权保障至上主义,德国主义模式可概括为部分实体真实主义。英美法系国家基于程序正义的理念、人权保障的历史传统,依据“免受双重危险原则”,并没有确立如大陆法系国家的再审制度。但法律亦确立了对错误裁判的补救措施,如在特定情况下允许被告人向最高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调卷令等,使案件得以重新审查。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立法指导思想下,以诉讼法学理论上的实体真实主义为其理论基础,该理论基础导致我国的刑事再审以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为己任,过分追求案件的实体真实而置生效裁判的既判力、稳定性、程序正义价值效率价值、人权保障理念于不顾。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在制度构建方面存在着再审启动的随意性、控审不分的错位性、申诉抗诉效果的失衡性、再审启动理由的非理性、再审管辖法院的不利性等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不论在设计的理念上还是其制度本身,都与现代司法理念存在着许多相悖之处。中国刑事再审制度的根本出路在于诉讼理念的更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在重塑我国的刑事再审程序时,应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树立“维护生效裁判的既判力,保障人权”一的立法指导思想,摒弃追求实体真实这一单一价值目标,构建包括实体真实、既判力、人权保障理念在内的多元价值目标体系,从既判力理论和人权保障的理念方面重构其理论基础,实现从客观真实到法律真实、兼顾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公正与效率的诉讼理念的转变。在对我国现行再审制度的改革部分中,笔者从确立一事不再理原则、规范再审的提起主体、重新界定再审的理由、提高再审的审级、明确再审的时效和次数、实施再审的一审终审制改造、确立再审不加刑原则方面,提出了我国刑事再审程序重构的方案,以求对目前的刑事再审程序改革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