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贿赂款截留行为在我国法律规范中并未对其有明确定义,并不是规范的法律术语,随着反腐力度加强、深度的加大,贿赂犯罪案件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也随之上升。行贿人直接对受贿人给付利益对价,请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之便帮其牟取非法利益的简单贿赂关系越来越少,于是,现阶段贿赂犯罪呈现出新的特点,即行贿人寻找特殊关系人作为桥梁介绍贿赂。贿赂款截留问题正是伴随着介绍贿赂案件产生的特殊问题,贿赂款截留实为现实生活中一种“吃黑”现象,即行为人受委托人之托,本应将所代为保管的款项转交受贿人,但在此过程中,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将处于自己控制下的一部分或全部贿赂款私自截留下来据为己有的事实。若对贿赂款截留行为不予打击,则会助长这类人的侥幸心理,为国家打击贿赂犯罪增加阻力。所以明确贿赂款截留行为及对象的含义,把握贿赂款截留行为特征,分析贿赂款的特殊性质,区分贿赂款截留行为与相关犯罪的关系,有助于打击该类犯罪,维护社会财产秩序和公共生活秩序。我国刑法学界关于贿赂款截留问题的探讨集中在不法原因给付问题的讨论中,将贿赂款作为不法原因给付物加以讨论。因截留的贿赂款物的特殊性,涉及民刑交叉问题,所以本文从民法和刑法相结合的角度深入分析,力求寻找破冰之处,对这类行为的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提供划分依据。这不仅是司法实践的需要,也是重新检视理论和推动理论进步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