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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动式治理作为政府在治理资源短缺和治理工具有限时所采取的一种治理方式在现实中运用广泛,然而也因其弊端明显而广为学界所诟病,推动运动式治理转向长效性治理成为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然而我们也看到,基层政府在认识到长效性治理的重要性时却仍以运动式治理机制开启治理,在运动式治理取得显著效果后却没有持续下去而是转向长效性治理。那么,基层政府先后采取这两种治理机制进行治理的实践逻辑是什么?这即是本文的问题意识。本文以“有效性和合法性关系”为理论视角并建立“有效—合法性”分析框架,以北方X镇环卫“百日攻坚战”整治行动为个案,探讨了农村基层政府先后采取运动式治理机制和长效性治理机制进行治理的实践逻辑。研究发现:基层政府虽然认识到长效性治理的重要性,然而在严峻的环境形势和复杂的乡村局势下,农村人居环境运动式治理能够创造政策有效性,即政府的政策和意志能够带来政府高效运转和社会健康发展。一方面,农村人居环境运动式治理通过强化责任,完善机制,加大保障,增强激励以及健全考核,从而创造政府有效性,即政府意志和政策得以准确、迅速地贯彻和执行;另一方面,运动式治理又通过拉近干群距离,回应民众需求和融入民众当中,从而创造相对社会有效性,即政府意志和政策一定程度上带来了农村基层社会的发展、平等和秩序。政策有效性必然累积体制作为合法性,因而农村人居环境运动式治理的政策有效性最终累积基层政府的体制作为合法性,即基层政府的具体治理行为获得了民众的认同。然而,体制作为合法性建立在民众对政府的具体治理行为的认同基础上,是不稳定、不可持续的合法性,它可能导致基层政府频繁使用运动式治理而难以累积和积聚体制特征合法性。体制特征合法性即民众对国家权力获取的制度安排是否认同,其建立在制度的稳定性基础之上,是更可持续的合法性。在大力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趋势下,基层政府通过采取若干举措进行农村人居环境长效性治理。长效性治理以制度规则为治理基础,以价值理性为治理依据,以多元参与为治理方式,更加制度化、稳定化和长期化,能够创造制度有效性。制度有效性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及长期适用性,从而能够增强基层政府的体制特征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