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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和法治社会的推进,与我国现有鉴定制度相配套的专家辅助人制度的重要作用凸显。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初步确立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但是未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只有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才能保证专家辅助人有关制度的正常运作,才能使的专家辅助人制度成为司法鉴定人制度的有益补充,才能在我国最终建立起“司法鉴定人制度+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统一的“专家”制度,从而实现法治公平正义的要求。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模糊对我国家专家辅助人相关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存在不同程度的的影响。本文从专家辅助人概述入手,分析我国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立法现状,并考察两大法系国家的有关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规定,最后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应定位为一种中立的新的诉讼参与人的角色这个观点,并提出了自己的设想,以期能够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建立提供些许参考。本文共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的内容是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综述。在简要介绍“专家辅助人”称谓的由来及其概念和特征的基础上,通过考察两大法系相关国家的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结合我国有关专家辅助人的立法现状及学者的不同的理论,引出对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及诉讼角色定位的思考。第二部分的内容是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对专家辅助人诉讼定位的全面分析。通过对比《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与修订后的新刑事诉讼法中对专家辅助人规定的不同,阐述笔者对新刑事诉讼法专家辅助人规定及其诉讼地位的理解,通过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界定不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设置的影响,指出明确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必要性。第三部分内容是关于明确我国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思考。通过分析专家辅助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明确在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承担的诉讼角色及定位的指导思想,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专家辅助人是一种中立的新的诉讼参与人,及构建我国专家辅助人诉讼地位的设想,并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的法律保障以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