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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中的一项重要工作职能,是对侦查权控制的主要方式。侦查权是惩治犯罪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国家公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体现了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干预。侦查权具有一般权力的扩张性、易腐性、破坏性的特点,如果一旦被滥用,不仅不会达到控制犯罪的目的,还会侵犯到公民的合法权利,侦查权的运作状态,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社会法治文明的发展水平。对权力进行制约是一个古老且永恒的话题,侦查权的行使也要遵循权力行使的客观规律,对侦查权的制约反映了现代司法民主监督的内在要求,也是保护人权的重要保障。在我国,侦查机关享有极大的侦查权,但又缺乏必要的监督机制,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违法侦查的现象,如刑讯逼供、滥用强制措施、非法取证等,继杜培武故意杀人案、佘祥林故意杀人案等错案发生后,又出现了赵作海故意杀人案的错案,这些错案的发生,与侦查权的滥用具有直接的关系,因此,加强对侦查权的监督刻不容缓。在我国,检察机关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目前,我国的侦查监督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制止侦查权滥用、保护人权的作用。2012年3月15日全国人大通过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一项重要任务,增加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和辩护律师更多的权利,更进一步的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并且检察机关有权对违法取证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这些规定使检察机关更好的行使侦查监督职能,有效防止侦查权的滥用。但是,我们必须清楚的认识到,由于历史的原因造成立法上的不完善、执法上的不规范,使得侦查监督存在着范围狭小、监督手段缺乏以及监督乏力等种种缺陷,因此,建立合理科学的侦查监督制度,成为法学界广泛探讨的热点。结合已有的侦查监督的研究成果,本文试从侦查监督的概念入手,对侦查监督的理论基础及特征进行了概述,其次,通过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查监督制度进行对比研究,分析了我国侦查监督的现状以及目前实践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指出了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所在,最后,针对这些问题,立足我国的国情,在现有的法律制度框架内,提出了完善我国侦查监督的立法建议,以期规范侦查权的行使,达到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