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罚易科制度的移植及其本土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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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易科制度是一个颇受争议的问题。我国现行刑事立法对刑罚易科持否定态度,但这一制度在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本文在分析研究我国移植刑罚易科制度的历史基础、理论依据和现实必要性的基础上,主张移植该制度到我国的刑罚制度中来,并就如何适用该制度提出初步设想,以期抛砖引玉,争取更多的学者参与对这一论题的研究,共同促进该项制度的确立与完善。全文共分三章:第一章主要分析研究刑罚易科制度应有的概念、特征及理论分类,并通过研究这一制度在我国历史上的立法沿革,提出刑罚易科的思想早已在我国古代赎刑制度中得到充分体现,且在我国近现代刑法中也有相应的立法规定,当前在我国移植该项制度具有坚实的历史基础的观点。第二章主要分析研究我国移植刑罚易科制度的理论依据与实践意义,认为移植该项制度是实用主义法学与刑罚目的论等理论不断发展的客观要求,移植该项制度符合公正与效率的要求,且具有能够有效地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与保障罚金刑执行的现实必要性。第三章在评析国外刑罚易科制度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就我国刑罚易科制度的本土化提出五方面的初步构想:一是刑罚的易科应由人民法院事先决定,以发挥这一制度的重要作用,特别是罚金刑易科的预期宣告,能够督促受刑人自动缴纳罚金,解决罚金刑执行难的问题。二是短期自由刑可以规定易科为罚金刑或公益劳动,对部分犯罪,包括贪污贿赂犯罪等国家需重点打击与预防的犯罪,如果行为人危害社会严重而被判处十年以上刑罚,则可对其部分刑期决定强制易科,以剥夺其判决后获得的经济利益,如其不能缴纳,则该部分刑期不得减刑和假释,以此后果增强强制易科的双面预防效果。三是罚金刑的易科应借鉴澳门刑法典的做法,规定易科为短期自由刑,再决定是否暂缓执行而以公益劳动代替;对于单位犯罪而单位无力缴纳罚金刑的,应当借鉴连带制的处罚方法,将单位的罚金刑责任易科转由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即实行责任主体转移的易科制度。四、制定了刑罚易科制度以后,只有当自由刑执行结束且罚金刑全部执行完毕,才可视为受刑人刑罚执行完毕,以此影响累犯的认定与惩处。五、为保障刑罚易科处分的执行,必须将自由刑的恢复执行作为压力措施,且应参照公安机关网上追逃的实践经验,规定恢复后的自由刑的随时执行制度,以适应我国幅员广阔、易科处分期间受刑人可能逃匿的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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