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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像权是自然人享有的一项重要人格权。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为了与民众显著增强的权利意识相适应,我国未来的民法典必然将会更加全面、更为充分地保护自然人的肖像权。可以预见,无论现有法规完善与否,未来民法典中的相关规范必然会以之为基础。故而,在民法典编纂的背景下,深入探析现行法规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完善建议,极具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的现行法出发,全面论证了“营利目的”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并对该地位进行了深入的检讨;详细梳理了学术界既有的完善方案,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的剖析;认真考察了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相关规范,并对其做了有侧重的探析;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本文的立法建议。 第一部分现行相关规范之梳理与评析。该部分以《民法通则》第100条及三条相关的司法解释为重点,对我国现有相关法规进行了非常细致的分析,在肯定了现有规范历史作用的同时,也指出了其种种不足,特别指出了“营利目的”在现行法中地位不明确这一最为突出的问题。 第二部分“营利目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之证成与检讨。笔者首先梳理了自《民法通则》颁布以来学术界对“营利目的”的认识;其次,分别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及语句结构、后续出台的司法解释、最高院的“反常表现”等角度论证了“营利目的”在现行法中的责任构成要件地位;再则,又指出了否认“营利目的”具有责任构成要件地位观点的主要不足;最后,还对“营利目的”的现有地位进行了全面的检讨。 第三部分既有完善方案之梳理与评析。笔者将理论界现有的研究成果概括为删减表述方案、二元保护方案和区分主体方案,依次进行了较为深入的探讨。对于删减表述方案,其完全无视“边界参照”的重要价值,较易引发“同案异判”的现实风险,并且严重违背科学立法的重要意旨;对于二元保护方案,其难以适应我国既有的概念体系,可能面临非常巨大的失败风险,并且正在迅速失去比较法上的有力支撑;对于区分主体方案,其难以有效地保护公众人物的正当利益,未能较好地契合免责事由的通常内涵,并且不能有效地避免前述方案的诸多不足。所以,三种方案均不可取。当然,该部分在着重分析现有方案不足的同时,也比较客观地点明了现有研究的重要价值。 第四部分域外相关立法之考察与探析。首先,详细地考察了部分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着重分析了这些域外立法的共同特征,特别强调了域外多部法典都存在与“营利目的”非常近似的表述这一事实;其次,系统地总结了“营利目的”域外对应表述的显著特点,重点归纳了域外对应表述的优点,以期为我国正在进行的民法典编纂工作提供借鉴;再则,深入地探析了域外相关立法更为科学的原因所在,尤其是实质原因所在。 第五部分应然完善方案之建构。该部分在前文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我国现有法规的应然路径。简言之,就是在大胆借鉴域外立法的同时也参考学术界既有的研究成果;详言之,应然的完善方案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第一,通过列举多种情形的方式降低“营利目的”之地位;第二,通过更为详细的表达来彰显“营利目的”之特殊价值。经过以上完善,现有规范的重大不足就基本上得到了弥补。之后,再进行细节处理,未来民法典中的应然规范就基本成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