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港地区防震减灾行政立法研究及大陆地区的防震减灾相关立法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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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属于我国的地震灾害多发地区,每次大的地震灾害都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经过多年的立法尝试和实践检验,目前台湾地区已基本形成了系统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体系。自《防救天然灾害及善后处理办法》颁布以来,台湾地区共陆续发布了《灾害防救方案》、《九二一震灾重建暂行条例》、《灾害防救法》等几部较为重要的行政立法。   本文分别对这几部主要行政立法的主要内容、立法特点及立法意义进行了阐述。几部行政立法均是在较大自然灾害后制定的,对于稳定灾后秩序、尽快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和进一步减少灾害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台湾地区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确立了“中央”,直辖、县(市),乡(镇、市)三级防灾体系,主要由震灾防救计划体系、震灾防救组织体系和震灾防救应急体系组成,其中震灾防救计划体系包括“灾害防救基本计划”、“灾害防救业务计划”和“地区灾害防救计划”,震灾防救组织体系由中央灾害防救会报、直辖市、县(市)灾害防救会报、乡(镇、市)灾害防救会报的三级灾害防救组织组成,震灾防救应急体系由中央灾害应变中心、紧急应变小组、灾害应变中心等组织组成,在灾害发生之后成立。在确立三个震灾防救体系的同时,还注重将民防团队、后备军人、国军纳入应变体系,强调结合民间和社区组织共同展开灾害防救。   在系统梳理台湾地区防震减灾行政立法现状和立法体系的基础上,笔者对台湾地区防震减灾行政立法的主要原则进行了归纳总结,主要可以概括为:不断强化行政权:最有利权利保护原则:以稳定震后秩序和尽快完成灾后恢复重建为最终目标:强调协同多方共同开展救灾等几方面。这些原则在相关防震减灾行政立法中都有所体现。在这些原则的指导下,台湾地区的防震减灾工作更多体现了人文关怀。   经过多年的立法努力,我国大陆地区目前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已初具规模,也具有了一定的体系,主要体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国务院法规规章、中国地震局及各级地方政府、部门制定的规章,本文按照行政立法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对大陆地区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作了简要介绍,同时指出了大陆地区目前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还存在管理体制不完善带来的立法侧重点偏移、立法体系尚不健全、立法监督有待完善等主要问题,需要在将来的行政立法中侧重解决。本文最后指出,鉴于台湾地区灾害防救立法所取得的部分经验,我国大陆地区的防震减灾行政立法可以从台湾地区相关行政立法中借鉴先进经验,主要提出了立法明确加强多部门间的协同配合、立法细化震后救援和恢复重建工作措施、立法明确统一的灾害防救组织等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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