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欺诈性抚养引起的民事诉讼在司法实务中屡见不鲜,欺诈性抚养行为从进入人们的视线,就引起了人们广泛的关注和讨论。然而针对性的法律依据少之甚少,这就致使司法案件因立法疏漏无法可依的现象出现。 本文主要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在这一部分的内容里对欺诈性抚养的理论研究状态进行了相应的概述,介绍了我国现在适用的欺诈性抚养的核心学说。这一节探讨了欺诈性抚养问题的基本属性,但也存在研究内容中有关欺诈性抚养的精神损失赔偿方面的空白和不足。进而探讨研究欺诈性抚养目的是为了解决高频发生率的诉讼实务中却几乎没有可以依照的针对性法律的尴尬局面。希望通过本文提供建设性的相关立法建议,也为更好地解决司法实务中可以提供出统一的法律依据做铺垫。接着说明了探究的欺诈性抚养内容。 第二部分,在参考欺诈性抚养的基本理论研究基础上,阐述了欺诈性抚养的概念,其中阐述了目前被大家普遍认可的定义,除此以外对该定义的不足之处进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表达笔者对这一定义的观点。同时,进一步总结了特征、构成要件和法律属性等内容,其中对法律属性进行重点剖析其次,以该行为引发的法律问题的论述和分析,将其归结为身份问题和财产问题。 第三部分,分别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两个层面对其他国家的立法内容进行比较分析,并且归纳出以德国,日本,台湾为代表的大陆法系里的优势和缺陷,总结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在欺诈性抚养问题相关制定的优点和弊端,为我国立法经验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在详细叙述我们国家欺诈性抚养问题的前提条件下,对其立法的实际状况与司法状态进行研究与分析。通过对该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引发的案例和法院的审判结果加以探讨和对比,分析出目前现状存在的争议问题。 第五部分,立足于我国实际国情,结合域外有益经验的基础上,探讨该行为要与亲子否认制度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出抚养费返还的相关立法建议和构建制度科可行性高的方案,将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作为探讨中重点,希冀为日后欺诈性抚养的立法有些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