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诉前禁令的司法适用——以杨季康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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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制度是在起诉前,申请人请求法院对其提出的诉前禁令的申请予以同意,强制被申请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制度,也被称之为诉前行为保全。诉前禁令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权利义务都影响巨大,如果适用不当,对于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诉前禁令是一项移植于英美法中的制度,由于英美法在法律思维和司法适用上和我国有很大的区别,因此此项制度到了我国一直“不温不火”,甚至是难觅其踪影。之所以会有这样的结果,和此项制度在本土化和相关规则的细化中做得不够有关系,从而导致了人民法院在遇到此类案件的时候,无法有的放矢的适用这项制度。  《杨季康(笔名杨绛)与中贸圣佳国际拍卖有限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是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公布的典型案例,本案是对于诉前禁令制度的一个适用。本文以本案为切入,对诉前禁令在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的法律适用进行一个讨论。  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着重介绍《杨季康与中贸圣佳公司、李国强诉前禁令案》并提出对诉前禁令的思考。  第二部分:我国知识产权诉前禁令前禁令历史考察与梳理。诉前禁令制度在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和相关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得比较分散,这部分从专利、商标、著作权三个方面对诉前禁令分别做一个梳理。  第三部分:适用诉前禁令的主要实体条件。相对于其他制度而言,知识产权诉前禁令是一个相对比较新的诉讼制度,由于立法的抽象以及实践经验的缺少,导致了该制度在适用上存在许多值得探讨的问题。本部分就适用诉前禁令时,主体资格及权利的稳定性、侵权的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双方利益的平衡、提供担保、公共利益考量、诉前禁令的经济分析这几个方面,结合部分法院的做法进行讨论。  第四部分:诉前禁令中的程序性问题。在诉前禁令的程序中,主要是对于听证程序、复议程序、解除程序这三个程序的构建和适用有很多值得探讨的地方。禁令的做出,在有些法院设置有听证程序。但是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听证程序,在听证程序的具体操作过程中,不同法院的做法并不相同。对于诉前禁令申请要求法院四十八小时内做出裁定,如果诉前禁令的做出,适用了听证程序,那么由于时间的限制,很难在如此短的时间内组织听证。听证程序的适用还需要细化。对于复议程序,是给被申请人的救济措施,但是目前复议程序的规定还比较粗略,复议组织也没有进行相关的规定。对于解除程序,目前也有需要完善的地方,特别是需要让诉前禁令容易被解除。  第五部分: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如果申请人的诉前禁令申请错误,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害的,将用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来弥补被申请人的损失。被申请人在禁令做出后,如果不执行禁令,也会受到相应的制裁。  第六部分:完善与细化的思路。通过前五部分对诉前禁令的介绍及问题的提出,这一部分对于诉前禁令存在的问题的解决,提供一点疏浅的意见。让诉前禁令能真正发挥其及时、快速的作用,同时完善其补救措施,并在知识产权的其他领域,比如不正当竞争中,发挥其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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