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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日完善,国有资产的管理成为法律规范的对象,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长足进步。十六大报告提出国有制经济多种实现形式下的国有资产管理及监督机制问题,成为完成国有企业改革各项任务的保证,为深化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改革指明了方向,为后国企时代的到来奠定了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作为一种资产,国有资产除具有资产的基本特征外,由于其隶属于国家,是国家对市场配置的一种弥补,决定了其可能不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而是以政府和国家利益、社会利益为至高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形成以公有财产制度为主体、非公有财产为补充的财产结构模式,对国有资产在法律上地位的认识也逐渐深化。基于国有资产的不同法律性质,法律对国有资产从公法、私法两个角度进行定位,切实保证国有资产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实现平等、自由、效益与秩序的价值。 国有资产伴随政府的干预而存在符合理性,政府管理国有资产也是永恒。传统体制下,政资不分、政企不分的弊端导致交易层层审批、资产增值保值绩效低下,大量的国有资产流失等问题,建立怎样的中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成为转变政府职能过程中引人关注的首要问题。世界各国国情有异,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模式不一,但最基本的一点都试图把政府的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社会行政管理者职能分开,根据不同领域、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实行不同形式的产权制度,并注意改善国有企业的竞争环境。 在我国,国有资产价大面广,政府不可能在其所有投资的企业上形成有力的所有者权益与经营者权利的制约关系,政府必须按市场经济规律管理经济,把主要精力放在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上,集中精力搞好宏观调控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而非直接干预企业经营活动。国有资产管理中最根本弊端产权关系不明确,责、权、利难以界定,导致各级管理机构和经营者都插手管理,但又没有人最终真正负责,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缺乏保障。因此,只有成立国有资产管理专门机构才能完成出资人的责任,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实现责任与权利对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资委)正是适应这种需要横空出世。 国资委的设立,弥补了出资人缺位的不足,其主要任务是调整国有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