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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资本已经不仅仅局限在一国范围内循环而是越来越多的在全球的范围内流动。国际间的投资行为便是其中一种具有代表性的资本流动方式。随着国际投资实践的不断发展,国际投资争端开始不断出现。解决国际投资争端的一种方式便是通过国际投资争端仲裁庭的审理完成。然而,国际投资争端不同于以往的身份地位平等的主体之间的争端,它是发生在投资者与所在国政府之间的争议,二者在身份地位上不平等。因此,在审理过程中投资方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他们的对案件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信息可能了解不足,无法了解某些特定事实,比如对环境污染的调查无法进行。为了弥补这种对于特定专业信息或者事实的了解的不足国际投资争端的解决程序中逐渐引入了“法庭之友”制度。“法庭之友”是向审判组织提供相关事实情况或特定信息的人。“法庭之友”参与到案件的审理中来可以帮助审判组织作出公正客观的裁决,对案件的审理有积极的意义。实践中,“法庭之友”是在古罗马法律制度中首先出现的,后来逐渐被普通法系国家所接受,应用在法庭审理中。“法庭之友”制度的应用范围不断发展,使其应用不仅仅局限于一国国内审判之中,国际间的争端解决机构也开始接纳“法庭之友”制度。如世界贸易组织、北美自由贸易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等机构都有“法庭之友”参与审理的实践或趋势。本文首先阐述“法庭之友”制度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其演进过程和价值。其次分析国际投资争端仲裁中“法庭之友”的价值和运用并与其他国际争议解决方式中“法庭之友”的运用进行比较。在总结出“法庭之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对“法庭之友”制度建设的建议。以往我国作为被投资的对象参与国际投资,在出现国际投资争端时往往是原告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对外投资开始不断活跃,很可能成为国际投资争端中的被告方。今后当国际投资争端出现时,争端双方也可能选择我国仲裁机构作为裁判者。“法庭之友”参与到案件审理中将为我国仲裁机构作出公正合理的审判做出贡献。对“法庭之友”制度的研究对我国仲裁机构今后的审理工作也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