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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民工小学作为一种新生的社会事物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引起广泛的社会关注与争议,但这些声音多表现为情感与道义评价,鲜见学界对其出对其做出相应解释,鉴于此,本文试图从参与其建构的行动者的角度对其做出社会学解释。 通常情况下,社会生活与社会现象的参与者都是具有目标的理性行动者,但他们的行动选择并非可以随心所欲,而是既要受到宏观的社会结构与制度环境的限制又要受相应文化历史价值观的约束。这些构成了行动者的行动框架。民工小学的出现正是民工家庭、民工小学创办者与民工小学教师的理性选择结果。在中国社会现有城乡二元结构有所松动但界限并未完全消失的行动背景下,三方行动者对自身所拥有的资源及所追求的利益做出了估算与衡量,发现了民工小学具有的交换中介的工具价值,试图在此一场域中通过各自资源的互换与重组,实现行动目标。创办者通过投入精力进行组织协调,获取较高的经济收入与社会声望;民工家庭则花费一定数额的金钱,获得其子女认知技能的提高;而民工小学教师通过转让教学行动的控制权,获取工作机会及收入。在此过程中,由于三方的资源特性及交易的特点,主要涉及到两种不同的交换关系,民工家庭将其对子女的部分控制权转让给创办者时,其自身利益不能即刻实现,存在一定程度的风险,因而他们对信任关系的渴求尤为强烈,与此同时,由于创办者的巨大利益蕴涵于这种信任的授予之中,他们采取一些策略以获取信任;创办者与小学教师之间则由于涉及民工小学教师自身行动控制权的转让,而形成一种分离的权威关系,二者之间既有共同的利益基础又存在利益的分歧,因而对外表现为宣传口径的统一,对内则表现为一定程度的对立。三者的交换事实上形成了两种后果:促动原有教育规则的变迁及民工小学自身法人行动者特质的产生。制度与规则本身的特点及社会情势的改变是规则得以变迁的原因,而法人行动者特质的产生则一方面缘于对交换规范的要求,另一方面缘于民工小学与规则和制度的互动。 民工小学作为一种失范因素而出现,具有思想启迪的定义:也即失范因素具有构成作用。另一方面,作为理性行动者的选择的产物,它在日常运行中难免暴露出其工具特性,而这与教育尤其是基础教育的理念有所抵牾。因此,我们应注重利用符合教育特点的一些法人规范来引导其健康发展,另外,在现实环境与条件下,采取其他替代性的可行操作方式解决民工子女的就学需求更是当务之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