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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股东为了实现控制私利,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侵犯公司、中小股东、债权人的利益,这种现象在我国公司实践中十分普遍。因此,对控制股东课以诚信义务有着现实和法律的必要性,一方面可以为控制股东正当行使权利设定边界,防范控制股东滥用控制权损害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债权人利益;另一方面,控制股东义务的设定可以缓解资本多数决原则和有限责任原则固有的制度缺陷,弥补法律的不足,实现公司法利益衡平功能。此外,两大法系对控制股东承担诚信义务的法理基础研究,及国外主要国家在立法或判例中关于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实践,为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制度建设提供了可行性支撑。 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相对人,不仅包括公司、中小股东,还应当扩展至债权人,以增强对债权人公司法保护力度。就控制股东诚信义务的内容而言,忠诚义务是主要的义务,注意义务因控制股东多重身份而不应当在普遍意义上被适用,尊重公司独立性义务是体现以公司为集合体负载各参与方利益正当性的必然要求。就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典型表现而言,具体分析控制股东利益冲突交易中的义务、控制权转让的调查义务、公平对待中小股东义务、不得欺诈义务以及清算义务等,以增强诚信义务在具体行为中的实用性。 我国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如何实现呢?首先应当在立法上以强制性规则确定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并完善当前公司法中诚信义务的具体规则;其次,可结合公司自身治理的实际,通过公司章程、控制股东与中小股东协议设定个性化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弥补控制股东诚信义务在个案中适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