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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社会正处于历史转型时期,制度变迁尤其是法律变迁成为鲜明的时代特色。法律变迁是一个整体性的概念,包括法律在概念、规则、原则、体系结构和制度等现象层面以及在价值理念、精神等本质层面上的变化。而社会的转变出现了一种从社会的角度并且进一步从社会学角度看待、分析法律的倾向。由此,关注法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课题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关系与相互作用将变得十分重要,不仅有助于探究法律变迁的一些规律,更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重大指导意义。在诸多法社会学著作中,昂格尔的《现代社会中的法律》得到了国内外学者广泛而深刻地研读。他之所以被法学界公认为批判法律研究运动的领袖人物,在于对西方自由主义法律传统的批判,并主张自由主义法治只是虚假的神话;而我国的大多数学者同样致力于研究他的批判法治思想以及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价值,但是对于其法律变迁理论的研究涉及很少。本文整理出了隐藏在该著作中的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提出法律变迁过程的一般理论从部落社会的习惯法发展为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进而转变为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再发展到当今后自由主义社会法律秩序的解体;侧重从社会组织和社会意识相互影响的视角探析相应的法律特征;涉及到昂格尔对法律概念、法律类型的模式、法律评价标准、法治的独特理解。本文分为五章,总共四万字。第一章是论文的引言,简单介绍了本文之所以选择研究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背景、意义,以及目前为止国内外对昂格尔思想研究的现状与本文的重点、难点。第二章介绍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产生问题,这部分内容是为进一步阐述论文的主体部分做铺设。理论是特定时代的产物,昂格尔的法律变迁理论作为昂格尔思想的组成部分与美国批判法学产生的社会背景是分不开的。再加上昂格尔自身的经历使他对巴西和美国的自由主义社会有着深刻地思考,可以说,他的理论是对自由主义社会的深刻透析。同时,他的理论有两个重要的思想渊源:马克斯·韦伯的法律思想;美国土生土长的现实主义法学。第三章是论文的主体部分,介绍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核心观点。昂格尔的法律变迁理论立足于四个理论预设:社会批判理论、社会形态与法律类型、比较法律文化理论、法律的多元性。进而,他根据世界范围内法律制度发展的趋势,提出法律变迁的过程:部落社会的习惯法→贵族社会的官僚法→自由主义社会的法律秩序→后自由主义社会的法治解体。这一变迁的过程展现了各种社会形态下对法律所要求的方式。并且,昂格尔强调法律是对人类社会不同历史阶段社会秩序危机的回应,法律与社会之间是互动的。最后落脚于论证自由主义的法治会随着资本主义社会形态的变化而发生本质的改变,即法治的解体。第四章是对论文主体部分的补充,比较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与相关的法律发展理论,从而进一步深刻理解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价值。首先是韦伯、庞德、伯克利学派的法律发展理论与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比较,涉及到法律概念、法律类型的模式、法律变迁的评价标准、法治四个方面的比较。其次是对马克思的法律发展理论与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比较。第五章是理论结合实践部分,对昂格尔的法律变迁理论进行评价并分析对中国法治建设的借鉴之处。评价部分包括两方面,一个方面是对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的学术贡献作分析,另一方面是对昂格尔的法律变迁理论所遇到的理论困境作分析。其次根据昂格尔法律变迁理论分析、反思中国的法治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