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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计算机网络日益渗透到我们的日常生活,网络已成为我们生活的必需品,一种新型的犯罪――网络犯罪也越来越引起我们的重视,作为网络犯罪的一种重要类型,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在网络犯罪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统计资料显示,2009年网上支付行业交易规模已达到5766亿元,与之相伴随的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也日益猖獗。然而,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技术性、多样性和复杂性为司法实践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理论研究十分必要,本人以于某网络信用卡诈骗案为视角,深入分析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的特征,具体来说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案情简介。本部分对于某信用卡诈骗案进行详细介绍。第二部分:案件焦点。本案的焦点首先是于某犯罪行为的定性问题,即盗窃罪与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问题;其次,是于某犯罪数额的认定问题。第三部分:案件争议与分歧意见。首先,学界关于此类犯罪行为应定盗窃罪还是信用卡诈骗罪的争议由来已久,然而,随着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这种新的犯罪类型的出现,在定罪量刑方面又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其次,在认定了犯罪性质已经确定的情况下,犯罪数额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第四部分:研究结论。本部分首先对网络信用卡诈骗犯罪所涉及的概念进行概述;其次对于某网络信用卡诈骗案进行了深入的学理研究,深入分析了于某犯罪行为的特点,结合我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诈骗罪的规定,对于某的犯罪行为作了定性分析,得出于某利用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获取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账号、密码并加以利用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而非盗窃罪。犯罪人于某行为是以“骗”取银行的信任为主行为,其行为的重点在于“骗”,而利用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方式获取合法持卡人信用卡账户、密码的行为仅是为获取合法持卡人财产的预备行为,并不具有独立评价的价值;再次,借鉴国外对类似犯罪行为的立法,为于某犯罪行为的认定提供支持;最后,本文又分析了新兴的网络犯罪与传统计算机犯罪的关系问题,并进一步将犯罪人于某的网络信用卡诈骗行为置于计算机犯罪的范畴之中进行分析,得出犯罪人于某的行为也同时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结论,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行为进行了进一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