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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法规是档案工作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档案工作得以高效迅速发展的最有效保障,同时也是整个社会法制建设中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中国的档案法规由来已久,历史源远流长。档案法规萌芽于秦朝,“书同文字”措施的实施,秦始皇建立了一套尊君抑臣的文书档案制度,并用苛严的律令来保障其实施;到了唐朝,随着国家机构的完备,文书档案大量增加,文书工作开始与档案工作开始有了明显的划分,出现了更多的关于文书档案方面的制度和律令,档案法规较之前代更加系统完备。从档案的形成、传递到保密,以及关于伪造、盗窃、毁坏档案者的处罚,都做出了相当明确的规定;到了宋朝,档案法规的内容更加丰富,条理更加细密,执行更加严格,得到了初步的完善;到了清朝——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由于封建专制集权的高度发达,为适应中央集权的需要,清朝的统治者建立了我国封建社会最完备的档案法规,将其发展到了极其鼎盛的阶段,可谓集历代王朝之大成,代表了封建社会档案法规的最高水平。但是,从目前的研究现状来看,对于清朝档案法规这一宝贵遗产,学术界尚无系统深入的研究,有关这方面的论文专著数量都不是很多。较之现在流行的电子文件、电子政务等研究,清朝档案法规的研究工作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 本文因此选择清朝档案法规为切入点,总结其不同阶段的成果,揭示其发展规律,论述其对中国档案事业发展的重大促进意义,以史为鉴,旨在更好地明确档案法规的作用和地位,更好地推进当前档案法规的修订完善工作,最终促进中国档案事业的进一步发展。 本文的内容分三个部分,第一部分简要探讨档案法规的涵义及其本质,从根本上揭示档案法规的属性,为后面的论述铺垫基础。第二部分为清朝档案法规整理,主要论述清军入关至鸦片战争开始阶段档案法规以及鸦片战争后这一阶段的档案法规。这两个阶段的档案法规由于历史阶段的差异而具有了明显不同的特色,在清军入关至鸦片战争开始这一阶段,档案法规延续了我国封建王朝历代档案法规的特色,并在此基础上得以发扬光大,充分体现了清朝——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档案法规封闭性及完备性的特色;而到了鸦片战争后这一阶段,由于帝国主义的入侵,社会性质的改变,国家机关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外交档案的出现,外国人开始参与中国的档案管理。一系列的变化使得这一时期的档案法规展现出了不同于前一阶段的特色,带上了浓重的半殖民地半封建色彩。第二部分的研究着重于历史文献汇编,笔者将从档案管理机构、档案管理人员、档案管理方法、档案利用等几个方面,分门别类地对清朝档案法规进行尽可能多、尽可能全面的整理研究。第三部分则论述了清朝档案法规的特点,并对其理论根源进行了探究。清朝的档案法规由于所处时代的特殊性,较之前历代封建王朝的档案法规以及近现代的档案法规而言,具有继承性和完备性、专制性和封闭性、依附性和御用性、多元性和矛盾性等特点,而在笔者看来,这一切都根源于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文化思想——儒家思想,第三部分对此有详细论述。总体而言,第一部分是全文的基础,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是本文的核心,而第三部分又是在前两部分研究基础上所进行的总结和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