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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决议程序瑕疵,是指公司决议成立时程序上要件的欠缺,具体可包括会议召集程序、参会人数比例、最终表决方式等要件上的欠缺。我国《公司法》在第22条2款规定了股东会召集、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诉讼撤销程序,但仅有这样一款笼统的规定还远远不够。在个案中,不同地区、审级的法院对此条款的理解与适用各有不同,存在很大程度上的“同案不同判”现象。本文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为基础,通过对于案例数据样本的统计汇总和对司法案例的分析,试图勾勒出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制度的基本思路,并阐述司法介入的合理限度。为了更好的了解我国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纠纷的审判现状,本文在“无讼网”、“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搜集并筛选了多份相关裁判文书,并且对符合条件的文书进行分类汇总,形成了本文的数据样本,以此了解不同地区、层级的法院对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认定和审查情况。此外,本文还参考了最新的日本《公司法典》,力求积极吸取国外有益经验。笔者认为,我国司法实践在公司决议程序瑕疵问题上分歧重重除个案繁简程度不同外,很大一部分在于此类纠纷的非诉讼程序尚未构建、直接诉讼程序的请求权基础缺乏特定化和类型化、派生诉讼程序缺乏有效激励机制。对于此类不足,我国《公司法》和有关司法解释尚缺乏有效的回应。本文力求在以上几个方面提出相应建议,并构思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总体思路。本文主体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案例梳理,就“无讼网”和“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刊载的2008—2017年有关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纠纷的案例为样本进行归纳统计,以样本案例的统计数据说明此类纠纷的司法实践现状。第二部分为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合理性分析。本部分采用对比分析的方法,意在说明三个问题: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合理性基础、其他社会中介或机关介入的不足、司法介入的双重优势。基于我国司法审判现状,从理论上说明司法介入的紧迫性和合理性。第三部分以日本为例,通过参考日本《公司法典》立法经验,以及日本最高裁判所关于此类纠纷的判例,积极借鉴日本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模式与程序。第四部分结合前三部分的问题分析,提出我国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制度构建,同时也回应第一部分中出现的问题。本部分认为,对于司法介入公司决议程序瑕疵的法律规制路径,应从三个方面展开:首先尽快构建适用于此类纠纷的独立的非诉讼程序制度,其次完善直接诉讼制度,最后增强利益相关人提起派生诉讼的积极性,并通过多种方式注重防止滥诉的发生。第五部分是结语,本部分在结合数据分析和案例要旨的前提下,提出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司法介入的约束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