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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为我国的工业化、城市化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与其贡献形成鲜明对照的却是其在城市社会中的全面弱势状况。这种巨大的反差引起了国内外学者对这一弱势群体的关注。因此,不少学者从不同角度对这些劳动者进行了研究,但是,对于农民工保护的契约研究则多是法学研究者研究的内容,经济学者的研究却显得不足,本文正是从经济学这一视角对劳动契约进行的研究。
农民工的权益是通过农民工个人与企业之间签订的劳动契约来界定的。由于农民工处于弱势地位,无法与企业平等谈判,农民工的权益收到了各种侵害。而要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其核心在于契约的有效履行。而一个完善的履约体系包含了自我履约、第三方私人履约和强制性履约三个层次。在自我履约中,信誉机制发挥了最基本的作用;在第三方私人履约中,契约私人裁决的第三方主要是指工会组织;而在强制性履约中,契约履行的强制力则主要来自于国家。
本文在中国特殊的二元经济结构的宏观背景下,围绕农民工的权益问题展开研究。主要研究内容如下:
首先,在综述契约理论的基础上,分析劳动契约的履行机制,分别从信誉机制、第三方私人履行机制、国家强制履行机制分析农民工应该得到的权益保护。
其次本文以福建省莆田市制鞋业为例,分析在签订劳动契约的基础上,农民工实际受到的各种侵权,如劳动合同侵权、劳动工资侵权、安全卫生侵权、社会保障侵权。
再次,本文结合契约理论,分析农民工权益受损的原因。农民工权益受损是社会、企业、农民工自身等各方面综合作用的结果。农民工契约意识淡薄、追求短期利益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寻求租金最大化是导致农民工权益受损的直接原因。
最后,本文得出,要保护农民工的权益,仅仅依靠建立劳动契约而没有完全执行是不能达到保护农民工的目的的,劳动契约的执行双方及作为监督执行者的第三方政府都应该发挥更好的作用。政府应该制定各种政策以保护农民工的权益,通过这些政策达到加重企业违约的成本,降低农民工和企业建立契约关系的信息成本,从而实现充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