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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程序是企业经营管理的特殊阶段,为企业提供了退出机制,对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再生具有重要作用;税收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重要活动,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若企业在破产清算前为逃避纳税而向外转移应税收入、财产,在企业正常经营期间未被发现,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这部分财产依然未得到有效关注,国家税权和债权人利益将受到严重伤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和政府无法律赋权不能为的准则,税务机关不能像正常经营期间对破产清算企业履行完全的税收征管权,同时因为现行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并不能完全涵盖逃税财产的分配,造成在实践中这部分财产应该追回却无追回主体、追回后如何分配不明确的问题,使得一些企业利用破产清算程序逃避纳税、损害国家税权。研究如何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企业破产清算前的逃税问题,关键是如何在保障债权人和公司股东利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国家税收流失。因此,本文运用文献分析法、比较分析法、价值分析法,从破产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程序前逃避纳税这一实践出发,以逃税财产为内容,提出目前该部分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追回及分配问题,然后对产生追回及分配问题的原因进行具体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解决对策。全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四个部分,每部分内容如下:第一部分:逃税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的理论分析。主要对逃税财产进行了界定,指出逃税财产是破产清算企业在破产清算前为逃避纳税而向外转移、隐匿的应税财产,是出于逃避纳税目的被他人占有的本应属于公司的财产,是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才被发现的财产。论文以税收债务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赋权与限权理论、税收优先理论和成本收益理论为写作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逃税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存在的问题。主要讨论当出现破产清算企业在正常经营期间通过向外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税收入的方式逃避纳税时,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处理这部分财产有追回与分配两个方面的问题,逃税财产的追回问题是指逃税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应追回却无追回主体,分配问题是指逃税财产追回后如何分配不明确。第三部分:逃税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问题产生的原因。主要分析产生逃税财产追回问题与分配问题的原因:现行法对税务机关追回逃税财产的主体地位未明确导致了实践中逃税财产应追回却无追回主体问题,包括税务机关的稽查权在破产清算程序中的适用不明确、法律未规定税务机关对逃税财产的追回权以及法律未规定税务机关与破产管理人追回逃税财产职权竞合时的处理三个方面;现行法中破产财产的分配规则不能完全涵盖逃税财产的分配导致逃税财产追回后如何分配不明确,逃税财产分配时无法可依,税务机关和其他债权人在逃税财产上的利益分配不明确,进而影响逃税财产的处理。第四部分:逃税财产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追回及分配问题的解决对策。本部分提出解决对策,包括:明确税务机关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对逃税财产的稽查权和逃税财产追回权;明确破产管理人与税务机关追回逃税财产职权竞合的处理,明确二者的逃税财产追回权竞合时,税务机关有优先追回权;基于国家税权保障、激励和其他债权人利益保护两个逻辑,明确逃税财产追回后的分配规则:税务机关主动行使职权追回的逃税财产应独立于破产财产进行分配,逃税债权(企业清算前转移、隐匿应税财产逃避的税收债权)在逃税财产上有优先受偿权,高于逃税债权数额的部分逃税财产归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未得到足额清偿的逃税债权与其他税收债权(企业欠缴的税收和清算中新产生的税收债权)一起参与破产财产分配;破产管理人履行职权追回的逃税财产理应归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即明确在对税务机关追回的逃税财产进行分配时,逃税债权有优先受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