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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作为一种在世界各国活跃的金融工具,对资本市场的发展有着无可取缔的作用。优先股是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与普通股相对称的、在公司利润分配和破产清偿时享有优先权的一种特殊类型股份。优先股的优先性主要体现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这两个方面,但是这两方面的优先权利,是以放弃对公司经营决策的表决权为代价的。对发行人而言,优先股是一种便利的融资工具,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股的亮点在于它的优先权属性。优先股在投资和融资领域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资本市场对其有很大的需求。虽然优先股制度有很大的制度价值,但是目前我国公司法和证券法中对其都没有明确的制度安排。国务院去年决定开展优先股试点,今年证监会颁布了《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为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提供了契机。本文意在对优先股制度进行分析阐释的基础上,探讨优先股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必要性,以寻求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途径。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对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问题进行了探究:第一,优先股制度在国外已经有上百年的发展历史了,经过近一个世纪的发展,已经变得颇为成熟。优先股作为一种金融工具,在我国立法上引入是符合国际资本市场发展潮流的,也是适应我国实际情况的。首先,在国际资本快速入驻我国的大环境之下,我国企业适时发行优先股,不仅能够扩大我们的融资渠道,而且企业的控制权可以牢牢握在我们手里。其次,我国股权结构的不合理,阻碍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如果引进优先股制度,可以改善我国的股权结构,使我国资本市场朝着科学合理的国际化方向发展。再次,在我国,一方面企业面临融资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广大投资者面临投资渠道单一的问题,如果将优先股制度构建起来,可以为这两个问题的解决提供出路。第二,任何制度的构建,都需要有对国外先进经验的借鉴和对本国环境的考察,任何制度的实施,都要有一整套的制度来配合。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在我们对国外优先股制度规定的考察和比较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具体语境,吸收能够为我所用的经验,体现在立法模式上,我们应该更多的借鉴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采取法定式的立法模式,但要给公司留有一定的空间。同时在优先股法律制度构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全方位的考虑到从优先股的发行、优先股股东权利的保护到对发行公司的监管等各个事项的具体规定。唯有如此,我们才能保障优先股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推行。第三,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成熟,又有来自国有股、普通股和公司管理决策层的阻碍等因素,在优先股法律制度的构建上存在一定的障碍。但是只要我们有足够的决心,这些障碍是可以克服的,而且从我国优先股的实践来看,我国法律给优先股制度的设立,留了一定的空间。到具体的法律设计上,我们应当以修改公司法的相关条文为主,以国务院出台相关的实施细则做为具体实施的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