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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秦商鞅变法以来,“令民为什伍,而相牧司连坐,不告奸者腰斩,告奸者与斩敌首同赏,匿奸者与降敌同罚。”严刑重赏,鼓励告奸,并从而衍生出关于自告、诬告、告不审等诸多方面的法律规定,形成了较为完备的起诉制度。变法的效果立竿见影,使秦国迅速强大,在当时倍受赞誉。然而统一之后秦朝的严刑峻法在社会上遇到了较大的阻力,反秦的风暴迅速席卷了全国,秦朝二世而亡。汉及以后的人在总结秦亡教训时,常常将矛头指向秦的告奸法对社会风俗的破坏。汉承秦制,然而汉朝的君臣也很注意改善社会风俗,起诉制度相比于秦朝有所改变。秦汉是社会由分裂割据的混乱局面到全国统一的安定局面的转型时期,总体来看当时政策由疾风暴雨式的打击社会违法犯罪为主转向和风细雨式的维护社会安定团结为主是势在必行的,所以统治思想也必须适时转变。秦朝没有及时转变思想、调整政策,其法律变本加厉,原六国之民有着源远流长的文化习俗,势必对秦律有强烈的不满和抵触。汉朝建立后吸取秦亡教训,调整统治政策、与民休息,并逐渐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儒家思想是与周礼、宗法制等传统文化习俗联系紧密的思想体系,有广泛的社会、群众基础,经过董仲舒改造后成了顺应时代潮流的、符合统治者需要的统治思想。此后法律丌始了儒家化的进程,起诉制度也因受儒家思想的影响而有一些改变。自商鞅开始的鼓励告奸的做法并没有完全得到摒弃,对于诬告者的处罚也愈加严厉。作为一种有效的统治手段,汉朝一直沿用了什伍告奸的做法,只是对亲属告奸逐渐加以限制。掀起社会局部的告讦风潮也是汉初君臣在保证政策推行或管理社会治安中常用的、行之有效的方法,只是统治阶层注意到告讦风潮所带来的社会弊端并及时地加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