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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公民法制意识的增强,公民对其人格权的保护日益重视,新闻自由的空间受到质疑,新闻媒体具有舆论监督作用,甚至被认为是“第四种权力”,所以新闻自由与人格权保护不可避免发生冲突,并且日益激烈,而我国对于新闻侵权案件未有专门立法,特别是关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没有明确规定,而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实质上就是对人格权和新闻自由进行权衡的结果。不明确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不利于保障人格权和对新闻媒体的言论自由的保障。实际上我国在司法实践中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已经形成部分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但是这些抗辩事由存在适用效力和说服力的问题。第一部分是根据一般侵权责任的基础理论,分析新闻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的构成要件,明确新闻侵权抗辩事由主要是从新闻媒体不存在过错、未形成因果关系方面对抗新闻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从而不承担新闻侵权责任。第二部分是通过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和我国司法案例,分析我国目前有法律依据的抗辩事由和司法实践中承认的具体抗辩事由,将其在法律中的具体规定和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情况予以分析说明。第三部分是运用比较的分析方法,将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当中比较具有典型性和借鉴性的国家以及这些国家的抗辩事由进行比较和分析,以期寻找可适用于我国实践的抗辩事由以及借鉴具体新闻侵权抗辩事由的适用规则。第四部分是本文的重点,从我国的实际出发,将司法实践中适用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面临的问题予以分析,由于我国目前对于新闻侵权的抗辩事由缺乏有效法律规定,实践中形成的抗辩事由适用存在混乱,主张确立新闻媒体审慎原则,使新闻媒体负有严格审核义务,以此作为判断新闻媒体是否存在过错的参照性因素;将具体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和范围细化和量化,建议尽快将已经趋于成熟的抗辩事由予以立法;主张根据新闻案件的特殊性确立典型案例指导制度,以指导新闻案件的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