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目前,中国经济正在转型,即从贸易拉动型向投资推动型转变,今后将有更多跨国公司进行海外投资,中国即将进入一个海外投资时代。为切实有效保护我国海外投资的安全与利益,确保我国海外投资的健康发展,建立以代位权为核心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代位权能否顺利实现关乎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存在的意义,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完善应当以投资国能向东道国顺利行使代位权为标准。 与我国迅速扩大的海外投资相反,我国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尚不健全,没有专门的保险机构代位求偿,导致在政治风险事故发生后我国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没有对投资东道国作出限定;承保内容规定不够严密,不利于保障我国投资者的海外投资利益。这种不合理的状况呼唤着我国建立健全自己的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借鉴以美、日、德为代表的三种比较典型的海外投资保险体制,完善我国海外投资保险代位权法律制度。建议在我国建立双边保险模式,采取双边运作方式,以保证我国海外投资保险机构顺利实现保险代位权。在代位权制度的具体规定上,建议将海外投资保险业务从中国信保的现有业务中分离出去,组建一个兼有政府机关和公司法人双重身份的保险机构,专营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相对扩大承保范围,对合格投资标准予以细化,将合格东道国限定在与中国已经签订BIT的国家中。并且要高度重视我国国内法与双边或多边协定间的良好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