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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征。以电子化行政行为概念、性质、特征为切入点,分析电子化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的区别。电子化行政行为是一种新型的行政行为,而不是简单以电子或其它设备为工具实现行政目的传统行政行为。与传统行政行为相比较电子化行政行为具有技术性、虚拟性、开放性和即时性、数字性的特征。
第二章,电子化行政行为规制的必要性。阐述了电子化行政行为规制的必要性。电子化行政行为是客观存在且能对行政相对人权益产生影响,然而行政主体在通过网络提供一系列便利服务时,所做出的部分行政行为是在现有法律调整之外的。因此,规制电子化行政行为是非常必要的,它是行政法基本原理的要求,也是推进电子政务发展的要求。
第三章,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现状。分析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的现状。虽然规制电子化行政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必要性,但由于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电子政务法律规制体系不完善,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还相对滞后。相关立法的滞后使得电子化行政行为存在着因缺乏普遍认同而难以实现的危险。电子化行政行为对“法律规范的现代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自己也面临诸多规范问题。如电子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法律效力和司法审查问题。
第四章,完善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法律规制。在认清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现状的基础上,对电子化行政行为法律规制有待完善的方面提出了意见和建议。分析电子化行政行为立法的价值取向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在参考国外电子行政的实践和经验基础上,提出了两种可供参考的变革路径选择,即渐进式变革和彻底性变革。最后,针对电子化行政行为给传统行政法产生的挑战,提出如何完善电子化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规定、效力规定和完善电子化行政行为的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