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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性体现的是最基本的正义,而合理性表达的是较高程度的正义。合理性问题是合法性问题的延伸,是更深层次的合法性问题,是实质意义的合法性问题。现行《行政诉讼法》将行政诉讼的合理性审查扩大至所有行政行为,合理性审查是人民法院在当前审理行政案件时面临的一个重大的挑战。本文拟通过对近年来涉及合理性审查的行政诉讼案件进行检索,剖析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探求实体制度和诉讼程序的完善。引言部分主要介绍了写作背景,即《行政诉讼法》的修订,以及介绍研究方法,为深入了解我国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以后,合理性审查对于案件审理的帮助。第一章,主要介绍了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包括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的概念和必要性。分别从行政权力的监督和制衡、实质法治的实现和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膨胀三个方面论述合理性审查在行政诉讼中的必要性。第二章,通过对合理性审查适用情形类型化、适用情况、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结合相关案例,研究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司法实践现状及目前存在的问题。合理性审查目前主要是针对征收补偿不合理、行政处罚失衡、选择性执法、考虑不当行为等四种类型的行为。人民法院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合理性时,应当根据立法目的,依据法律原则进行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比例原则、平等原则、禁止不当联结等行政法基本原则。第三章,围绕行政诉讼法合理性实体审查的制度重构,分别从合理性审查的范围、标准和强度三个方面入手,以及回答了合理性实体审查实践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并得出相关结论。最后再结合上述相关案例,实证分析认为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制度仍有待完善,分别是制度完善的前提、“明显不当”判断标准的法定化、单独构建行政裁量行为合理性审查的标准、改变判决方式等四个方面。第四章,主要讲述需要改进诉讼程序构建,分别包括庭前准备、庭前送达阶段、法庭审理阶段、案件调解阶段、庭后合议阶段、庭后判决阶段。最后,根据本文研究,提出《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合理性审查若干问题的规定(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