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

来源 :西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mh199009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途径是进行民事诉讼或者在刑事诉讼阶段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作为中国特有的一种诉讼制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目前在我国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最有效途径。死亡赔偿金作为一种可期待的物质损失,应当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自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后,死亡赔偿金不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判决支持的赔偿范围,此举更是将死亡赔偿金推至风口浪尖,而该解释的出台的背景是考虑到一个时期以来,附带民事诉讼实施过程中对法律的适用频发怪象,如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不统一,导致各地法院自由裁量判赔数额过高,赔付不到位,当事人通过非正常手段维权,让司法者头痛不已。但该解释出台后的司法实践中关于死亡赔偿金的判决却出现了更多的“同案不同判”的案例。为了彻底解决死亡赔偿金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混乱适用,只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以下简称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使被害人在无法获得被告人赔偿时能通过法定程序获得必要救济,彻底解决“空判”现象,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这一桎梏。目前,我国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救济机制在实践中是空白的,只是最初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中部分涉及,现归属于国家司法救助之中。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面临两大困境。一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实施,将死亡赔偿金排除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外;二是我国司法救助起步较晚,相关的配套政策不完善,将死亡赔偿金单独细化出来更是困难重重。笔者通过介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内涵,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定义,分析我国司法救助制度的演进、对比分析理论界各学者对死亡赔偿金的概念、性质的代表性学说,得出死亡赔偿金在下一阶段的立法中势必被纳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并列举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理论基础得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出现的原因和意义;为细化出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夯实理论基础,对死亡赔偿金救济机制的完善提出几点建议。
其他文献
目的观察稳心颗粒治疗功能性心律失常的疗效。方法选取122例功能性心律失常失常病人,随机将两组基本情况相似的病人分为治疗组与对照组,治疗组予稳心颗粒与美托洛尔治疗,对照
目的观察辛伐他汀早期急性冠脉综合征的临床疗效。方法将68例急性冠脉综合征患者随机分为治疗组(38例)与对照组(30例),治疗组在发病后予辛伐他汀20mg口服,共6个月;对照组未用他汀
近年来随着脑认知成像技术的引入,关于意识问题的研究取得了很大进展.在过去的几年时间里,对意识的神经相关物(neural correlates)的研究[1]显得尤为突出,大量研究都发现了特
<正>骨盆骨折是一种严重的外伤,多由直接暴力挤压骨盆所致,多见于交通事故和塌方。骨盆骨折是临床常见的急诊。骨盆附近有许多重要器官、大血管、静脉丛等,骨盆骨折后可致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