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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时无法律”这句古老的谚语可以说是紧急避险制度最初的来源。紧急避险制度在我国刑法和民法中的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刑法中关于紧急避险行为的研究较之民法而言更为深入,法律规定也更为全面合理。紧急避险制度在我国民法中发展至今,也只有《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寥寥数条文有相应的规定。《侵权责任法》关于紧急避险的规定不仅没有涉及“紧急避险”的概念,而且“必要的限度”“适当的责任”等法律术语也语焉不详。正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抽象性导致了紧急避险制度在实际适用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偏颇。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紧急避险的相关规定和适用情况作一些探讨。本文首先通过研究当前我国法院在具体案件中对紧急避险制度的适用存在的问题引发对紧急避险制度的思考,而后从比较法和紧急避险制度的性质等角度来对现有紧急避险制度进行补充和解释。在研究对象上,本文选取的具体案件类型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原因不仅在于紧急避险制度作为一种免责事由可能出现在各种类型的案件之中,以所有案件类型作为研究对象不免庞杂无绪;而且还在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发生紧急避险的情况较多,适用上具有典型性。本文共分为五部分:第一部分介绍紧急避险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适用的基础,包括实践适用的困难性和如何看待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问题。适用困难性是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发生具有事发的突然性、后果的严重性、行为的违法性等特点。第二部分通过对笔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和北大法宝上搜集的案例进行整理归纳,运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将搜集的案件区分为“法院未采纳紧急避险的案件”和“法院采纳紧急避险的案件”两类。笔者试图通过此种分类来说明紧急避险制度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适用的现状。分析法院在此类案件中适用紧急避险制度可能存在的问题。第三部分介绍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是如何判断的。本部分笔者论述了紧急避险构成要件三个方面的问题,分别是避险对象的判断、紧急危险的判断、避险限度的判断。第四部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适用紧急避险的责任分担。不管前述论证如何,任何一个案件的处理其结果最终必然落实在责任的分担上。此部分主要分析的是紧急避险人对险情的发生有过错时应该如何承担责任以及受益人或避险人在何种情况下应该适当补偿的情形。第五部分分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中紧急避险制度证明责任的分担。从本文所选法院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裁判理由分析看,多数不支持适用紧急避险制度的法院都以证据不足为裁判理由,但法院并未说明紧急避险制度证明责任如何分配以及当事人需要承担证明责任的程度。这使得“证据不足”的说辞很容易成为法院规避适用紧急避险的“万能钥匙”。笔者认为,法院在说理过程中,应该以紧急避险各个构成要件是否有证据支撑来论证紧急避险是否得以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