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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累犯是单位犯罪量刑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随着1997年现行刑法关于单位犯罪的立法确立及现实中单位犯罪的大量涌现而产生的一种提法。没有在立法上确立单位犯罪,也就没有在理论上对单位累犯进行研究的必要。但是,在对单位犯罪的理论研究不断深入的同时,关于单位累犯的理论研究却未取得长足进步。分析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有其自身的特殊性,而对于单位累犯的问题的研究却往往受到了现行刑法中的自然人的累犯制度的影响,仍然固守自然人的累犯制度的现有模式,没有根据单位犯罪的特殊性提出创新性的建议。同时,累犯也是刑法理论中刑罚制度的重要内容,单位与自然人一样作为平等的犯罪主体,对其累犯形式(单位累犯)的理论研究对于完善刑法理论具有重大意义。为此,笔者希望本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以加深对单位累犯的研究。本文是从理论上对单位累犯进行研究,在吸收、总结、借鉴前人的观点、资料并进行理论分析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没有关于单位累犯的规定,但是从理论上分析单位可以构成累犯,有其存在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单位累犯的构成要件、处罚原则和立法建议等进行了较为系统的阐述。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单位累犯概述。该部分首先对单位累犯的观点之争进行了梳理,目前我国学界关于单位累犯的争论,主要有肯定说和否定说,对两种学说的主要内容及理由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自己的观点和理由,认为我国现行刑法中不存在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并主张增设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其次对单位累犯的存在范围以及单位累犯的理论基础分别进行了阐述,认为单位累犯只存在于“双罚制”的范围内,报应优先,兼顾功利是单位累犯的理论归依。第二部分为单位累犯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该部分把单位累犯分为普通单位累犯和特殊单位累犯,首先对二者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重点对特殊单位累犯的概念进行阐述,认为特殊单位累犯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和毒品犯罪。其次,详细论述了它们的构成要件。第三部分为单位累犯的处罚。该部分对单位累犯的处罚原则和范围以及单位累犯的从重处罚方法进行了论述,其中在对单位累犯坚持从重处罚的原则的基础上认为从重处罚的范围应包括单位自身和内部责任人员,并对单位自身和内部责任人员予以从重处罚的方法提出了建议。第四部分为单位累犯的立法建议。该部分首先对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述,从确保转型时期社会和谐,惩罚和预防单位犯罪,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三个方面论述增设单位累犯的必要性;从外国先例借鉴,单位犯罪理论提供可行性支持和马克思主义哲学提供理论性支持三个方面论述增设单位累犯的可行性。最后,综合以上内容提出了单位累犯的具体的立法建议,因单位犯罪,被判处五十万元以上罚金刑或罚金占单位资金的百分之二十以上,单位内部任一责任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单位,罚金刑执行完毕、赦免或免除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以上刑罚之罪的,是单位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并对于增设特殊单位累犯的相关规定,针对《刑法》第66条、第356条的修改提出了具体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