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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初以来爆发的一系列因内部控制失效而导致上市公司财务丑闻事件使企业的内部控制质量日益受到投资者和监管机构的关注。2002年美国当局颁布了著名的《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希望通过治理和监控企业内部控制状况来遏制企业财务舞弊的行为。内部控制是公司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制度性基础。这一法案对其他国家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大多数国家开始效仿美国的做法颁布内部控制的制度规范。为了促进企业建立、实施和评价内部控制,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行为,我国财政部等五部委于2008年联合公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于2010年颁布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配套指引,白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实行;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该规范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在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同时,上市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然而,这样的准则是否符合我国现阶段的国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能否为企业管理层以及外部投资者提供有用信息,以及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的高低是否能够促进公司绩效,加快企业发展,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在这样的背景下,本研究结合我国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的情况,以2012年A股制造业上市公司为样本,试图揭示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检验在此规范实施一年的政策效果。在规范分析方面,本研究回顾了国内外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与公司绩效关系的研究现状。在此基础上,对内部控制、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以及公司绩效进行了概念界定。综合运用委托代理理论、信号传递理论、信息不对称理论、以及受托责任理论相关理论作为理论依据,分析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与公司绩效的关系,并结合我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研究现状,找到研究的切入点,提出研究假设。在实证研究方面,本文选择了2012年深市A股制造业的433家企业为研究样本,根据这433家企业出具的2012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以国内外的研究作为基础,构建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评价体系。运用内容分析法,对433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打分,得到样本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ICDL);同时,以总资产收益率(ROA)净资产收益率(ROE)和每股收益(EPS)作为衡量公司绩效的代理指标。首先,选取了公司规模(SIZE).财务杠杆水平(LEV)、股权集中度(CR10)和第一大持股比例(TOP)作为控制变量,运用SPSS18.0对这些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检验,运用加权最小二乘回归检验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对公司绩效的影响,验证了假设1。然后,通过对433家样本公司的年报进行整理,发现有412家企业在年报中对固定资产新度系数和R&D费用进行披露。手工搜集并计算出其固定资产新度系数(CEA)和R&D经费支出(R&D),并以固定资产新度系数、R&D经费支出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作为控制变量,运用SPSSl8.0对这些变量进行描述性统计和相关性检验,运用多元线性回归检验公司绩效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的影响,得出检验结果验证了假设2.本文得出的研究结论:①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的整体情况处于中等左右的水平。②通过加权最小二乘回归发现,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对公司绩效有显著的正相关关系,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公司规模是影响公司绩效的因素。③通过多元回归分析,公司绩效对企业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呈显著的正向关系。R&D经费支出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呈显著的正相关关系,而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与固定资产新度系数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呈显著的负相关关系。④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与公司绩效相互促进,,互为因果关系。根据实证结果,本文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①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督促企业在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中向外界充分披露企业内部控制的状况。②建立科学统一以及可量化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水平指数体系,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披露。③制造业企业应当加大研发费用的投入,提高制造业自主创新能力和产业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