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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回报是社会道德生活中的普遍现象,站在国内与国外、历史与现实的结合点上运用马克思主义方法论构建扬善抑恶、匡扶正义的道德回报机制,不仅是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道德建设的迫切要求,更是在全世界范围内构建道德共同体的伟大实践。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不仅具有丰富的中西伦理思想史的理论渊源,而且具有深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根基。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全面认识道德回报的丰富内涵,是进行道德回报机制建设研究的首要前提。道德回报机制以逻辑合法性为立足点,建立在道德与利益、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的理论基础之上;以现实必然性为落脚点,能够满足道德自身发展、建立道德共同体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的现实需要,从社会功能和个体功能两个方面为社会主义道德的进步发展提供可靠的现实保障,帮助人们找到“人之为人”的崇高。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能的。然而,道德回报机制在现实生活中的建立面临着与道德回报主体和道德回报客体相关的两难困境,一方面,人们会从道德与利益的关系出发质疑道德非功利性与利益回报是否冲突,并提出道德回报的运行主体由何者承担的现实问题。要推动道德回报机制的规范化和法制化,德法关系也是道德回报机制始终绕不开的话题。另一方面,道德回报机制还面临着传统义利观与道德回报思想是否冲突、道德回报的对象是否可以确定、道德回报是否可以进行定量区分等与客体相关的两难困境。道德回报机制的建立和完善是一项长期的社会系统工程,必须以政府为主导为其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马克思主义方法论作为建立道德回报机制的理论武器,可以为道德回报机制的推进建立稳固的着力点。第一,运用系统方法建立专门的道德回报机构——“道德回报委员会”,通过设计既具有内在逻辑性又具有现实可行性的道德回报运行机制,确立既相互协调又互为补充的道德回报职能部门,为道德回报机制的高效运行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第二,运用反馈方法落实道德回报机制的具体路径,在道德回报评价过程中,坚持动机论与效果论的统一,并将动机论作为道德回报评价的首要依据,综合运用自我评价和社会评价等方式制定细化的道德回报评价标准;在落实道德回报过程中,根据实施道德回报措施的反馈情况完善道德回报委员会的工作流程,并决定对道德主体施以何种类型、何种期限、何种力度的道德回报。第三,运用辩证思维方法推动道德回报机制法律化,见危不救和见义勇为是同一矛盾的两个方面,将“见危不救罪”列入刑法典和对救助行为提供可靠的法律保护体现了“罚恶”与“赏善”的辩证统一。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过渡性产物,道德回报机制需要随着社会道德状况的发展变化不断调整,在每个人自由而全面发展的共产主义社会,道德回报机制将让位于新的更高的道德机制。因此,道德回报机制只是手段,而非目的,其最终目的是通过营造惩恶扬善的道德环境,促使道德主体将外在的道德原则自觉转化为内在的道德品质,将个人富有的创造性的实践活动与中国社会乃至整个人类命运共同体的人文关切相连接,引导道德主体重拾人性的光辉,最终实现人的全面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