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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是指村民基于其村民的身份直接选举产生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的时候,当其合法选举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以诉讼的方式,依据法定的权限、程序和规则,采取一定的措施对发生的侵害结果予以补偿或者赔偿的制度。虽然我国2010年10月28号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但是从中不难看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还是一个空白。虽然本法中提到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可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为村民自治选举权提供一条救济之路,但是不可否认,这只是规定了村民自治选举权的行政救济,而没有上升到司法救济,作为权利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救济在法律中出现空白。此外,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也没有相关制度的内容,这不仅导致村民自治选举权在受到侵害时,得不到及时的救济,使得村民自治选举权形同虚设。而且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我国基层民主建设及法治建设。因此,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迫在眉睫,这将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本文主要通过对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的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国情探讨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构建。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共分五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村民自治选举权的涵义、主体、性质及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涵义、原则两方面来论述。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宪政价值,其不仅可以为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而且符合我国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第三部分主要是对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借鉴,通过对英国、法国等国家的司法救济制度的介绍,总结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可以借鉴的地方。第四部分主要是介绍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救济制度的现状,主要从立法、司法及文化意识三方面分析,从中找出我国村民自治选举权现有的救济制度的缺陷。第五部分主要是提出构建村民自治选举权司法救济制度的建议,结合国外司法救济制度的先进经验,分别从立法上、司法上及监督机制上提出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