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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涉案财物处置不仅涉及实体法,而且还涉及程序法。只有在实体法上明确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内容和方式,并在程序法上规定相应的程序来实现实体法,才能妥善处理刑事涉案财物。刑法的法律效果设置的基本目的除追究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还应剥夺因犯罪行为而取得的犯罪所得,避免犯罪行为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利。并建立一套独立于刑事定罪程序的剥夺犯罪所得程序来实现实体法的规定。本文除引言外,正文共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基本理论。刑事涉案财物的处置从实体法上应建立独立于刑罚体系的剥夺违法所得的法律效果体系,以实现对违法所得的完全剥夺,进而实现刑法的对犯罪行为人进行刑事制裁并剥夺犯罪所得的全面效果。我国刑法第64条对刑事涉案财物处置的规定,存在规定范围较窄、分类不合理、定性不准确等问题,导致实务适用较为混乱。为实现完全剥夺犯罪所得的目的,应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对象进行重新界定,对刑事涉案财物的剥夺手段进行重新定位。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对象包括犯罪物及犯罪所得,犯罪物包括犯罪工具等,犯罪所得为产自犯罪和来源于犯罪的收益。明确刑事涉案财物的剥夺方式包括没收与追征,没收适用的对象为犯罪物或犯罪所得的原始之物,追征适用的对象为原始的犯罪物或犯罪所得的替代收益等。还应建立刑事涉案财物没收的审查体系。第二章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审前程序。刑事涉案财物审前处置程序包括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保全措施、审前出售及审前发还等。若要通过审判实现彻底剥夺犯罪所得的目的,侦查机关就必须在审判前能够对刑事涉案财物进行相应的管控,对易变质、贬值的刑事涉案财物采取相应的变现措施以实现其价值的保值增值,并尽早将刑事涉案财物发还给被害人。我国目前刑事涉案财物审前保全依赖于证据保全,而证据保全难以满足刑事涉案财物审前保全的需要,因而应借鉴德国刑事涉案财物保全的做法,建立一套区别于证据保全的刑事涉案财物保全程序。我国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出售范围过窄且正当性不足,为实现刑事涉案财物的保值,应采取保障程序参与权、完善财物出售的方式、建立救济机制等措施加以完善。我国审前刑事涉案财物的审前发还存在没有对被害人的范围进行界定、程序的正当性不足等问题,应从民法请求权关系和刑法保护法益来界定被害人,通过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进行协商处置刑事涉案财物等方式来增强程序的正当性。第三章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审判程序。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审判程序主要处理被告人是否从犯罪行为获得刑事涉案财物、获得多少刑事涉案财物的问题。本章分为两个大部分,一部分为未定罪没收程序,另一部分为定罪没收程序。未定罪程序对德国的单独狭义没收程序、英格兰与威尔士的民事追缴程序、美国的民事没收程序及我国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进行了分析,发现我国违法所得没收程序适用率低,存在适用范围过窄、证明对象存在争议、缺乏第三人抗辩的明确事由等问题,应扩大适用范围、明确证明对象、明确第三人抗辩的事由。定罪没收程序先介绍了德国的狭义没收程序、英格兰与威尔士的刑事没收程序、美国的刑事没收程序,然后对我国刑事没收程序的立法和适用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该程序存在着审判机关难以认定应没收的刑事涉案财物、第三人参与程序缺失等问题,应建立相对独立的刑事没收程序、明确证明责任和证明标准、明确第三人参与的程序和抗辩理由、刑事裁判文书准确认定并处置涉案财产加以应对。第四章为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的审后程序。审后程序包括执行程序、发还与返还程序。刑事裁判作出后,对于刑事裁判中认定应没收的财产就收归国家所有,国家对被告人享有债权。被告人不履行没收决定裁判,则应对被告进行强制执行,以实现国家债权。刑事涉案财物的执行程序先介绍了德国、英格兰与威尔士、美国的执行程序,并着重分析我国刑事没收执行的立法和司法现状,发现我国刑事涉案财物裁判执行率低、救济率高,存在难以发现和保全执行财产、执行威慑措施不力等问题,应通过完善发现和保全执行财产机制、健全执行威慑体系等措施完善我国刑事涉案财物裁判的执行体系。审后发还与返还程序存在着审后发还难、审后返还不及时等问题,应采取建立刑事涉案财物提存制度、明确返还期限等措施加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