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公司僵局问题在公司运转过程中是极有可能出现的状况,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因其具有封闭性和人合性越发容易出现。一旦公司陷入僵局,就如同电脑死机一样,任何操作都失去了意义。不仅导致公司的损失、股东期待利益的落空,而且会损害债权人和社会的利益。为了及时打破公司僵局,减轻僵局带来的危害,本文提出了解决公司僵局的非诉讼救济制度。文章共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通过"凯莱僵局"案引出公司僵局的一般表现,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关于公司僵局概念的研究,笔者阐述了公司僵局的界定。文章紧接着描述了公司僵局的特征、分类及成因。笔者认为导致公司产生僵局的原因多种多样,最主要的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股东利益趋向不同是根本性因素,公司的民主决策制度是基础性因素,资本维持制度和封闭性是固有因素。第二部分则是研究了非诉讼救济制度的必要性,分为两个方面:其一是司法救济存在缺陷,在用司法救济方式解决公司僵局时存在着诉讼程序启动难,周期长,程序复杂,缺乏替代性救济方式,诉讼解散成本高且会破坏股东的"本意"等问题;其二是非诉讼救济制度具有优越性,成本低、适应性强,而且非诉讼救济具有自主性,方式灵活多样,有利于僵局的解决。第三部分论证了非诉讼救济制度的可行性,指出非诉讼救济是以法律为依据,如《公司法》182条、《公司法解释(二)》第5条等为采用非诉讼方式打破公司僵局提供了法律支持。文章接着阐述了非诉讼救济制度有着浓厚的文化渊源和广泛的社会实践基础,切实可行。第四部分重点阐明了打破公司僵局的非诉解决机制,第一种机制是第三方介入,其一是调解。重点论述了调解的优缺点,提出成立行业调解委员会,建立司法确认制度解决非诉制度缺乏强制力问题。其二是仲裁,仲裁因其高效性、权威性、保密性等优势而适用于公司僵局的解决。由于调解和仲裁各有其优势和不足,并且二者形成互补,若将二者结合可以产生更大的效益,于是产生第二种解决机制—复合型解决方式,即仲裁和调解的有机结合。第三种解决机制尊重和遵守公司章程意思自治,运用公司章程进行事先预防和事后救济。章程在公司中具有宪法性地位须对公司僵局预防和处理作出相应的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