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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行为是因为借名人不符合某种资格或者由于不方便以本人名义购房时,与出名人约定借用其名买房,将房屋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仍保留房屋的占有、使用、处分的法律行为。我国《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属的变动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在借名买房中,借名人与出名人约定房屋虽然登记在出名人名下,但房屋的所有人实际为借名人。此种变动形式不符合不动产权属变动规则,导致房屋的法律物权人与事实物权人不一致。近年来,借名买房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上升,随之房屋产权确认案件的数量也不断上升。如何处理此类纠纷,现有法律并没有提供明确的裁判规则,因此在实务中法官依据自己对现有法律规则的理解来处理此类案件时就会作出不同的判决。本文主要通过对已有的借名买房司法裁判案例梳理,剔除与借名买房行为无关的案例,选取其中以所有权确权为案由的200个案例作为研究对象,将200个样本案例的判决结果进行梳理,发现法院在确认房屋产权归属时通常会作出三种判决:支持借名人主张、不支持借名人主张及不能确权,通过对样本案例的裁判理由分析发现法院作出不同判决的依据。在对样本案例的判决分析后发现当前法院在裁判借名买房产权归属中存在的问题:在裁判上以违反国家相关政策为由判定借名买房行为无效,从而导致借名人的确权主张得不到支持;由于借名买房行为没有统一的裁判规则,在司法审判中法官在处理相同情况案件时适用了不同法律导致出现不同裁判结果;由于证据分配规则缺乏应有的确定性,导致法院在举证责任分配上要求借名人承担举证责任的标准不同;法院在审判中若一味强调对出名人的保护,而未权衡借名人或第三人的利益作出判决,将不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为了有效解决借名买房中房屋权属纠纷,减少法院在裁判同类案件时造成同案不同判现象的出现,本文通过从以下四个方面提出完善借名买房产权确认裁判规则的建议:一、准确适用法律法规,避免直接依据国家政策作出判决;二、区分不同情形认定借名买房登记行为的效力;三、法院应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和正确运用证据规则;四、从社会秩序出发合理权衡借名人及第三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