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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这是我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我国处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胜阶段,人们的基本物质需求已经得到满足,更多的是要在保障物质条件发展的前提下保障人们的精神需求,维护人们的文化权益。农村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最大短板,更应该对农民的文化权益予以保障。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方面,从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内部机制来看主要包括社会的经济结构、作为法律和政治的上层建筑的政治结构以及作为社会意识形式或意识形态的文化结构,文化结构作为人类社会历史运动的必要环节我们必须要予以高度的重视;另一方面,从我国来看,农民文化权益是农民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障农民文化权益有利于农民整体权益的实现,在农民整体权益实现的基础上农民才能得以全面发展,只有农民全面发展了才能更好的解决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解决有助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也就在一定程度上补齐了全面小康社会的短板,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农民文化权益的保障是农民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近年来,国家日益重视对农民基本文化权益的保障,在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程度上和保障的范围上都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成绩的背后仍然有一些方面需要我们继续努力,例如城乡居民文化权益保障仍然存在差距,在农村中公共文化设施与服务供给与需求的矛盾仍然没有解决,农民文化权益主体地位缺失,对文化的传承和摈弃辨别不清等现象仍然存在。归根结底,这些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体现在制度层面的设计缺陷,包括城乡二元制度的约束和农村文化体制的不健全;政府层面提供的公共文化服务缺乏,包括服务设施和服务内容的缺乏;农民自身层面的文化权益意识不强,包括法律维权意识的淡薄和科学文化素质的偏低。针对我国现阶段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现状和产生的原因,我认为我们应该破除城乡二元社会制度,建立健全的农村文化体制,政府应加强公共文化服务的力度,同时农民也应该提高自身的法律维权意识和自身的科学文化水平,希望这些建议可以对农民文化权益保障的提升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