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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传统思想的影响,我国对于未成年人监护权的制度设计起步较晚。在自古以来的文化传承上,父母对于子女的照顾更多的仅仅是出于传宗接代、为家族开枝散叶的目的。致使我国后来的监护立法偏向于权利状态,子女之于父母是权利的附属品,父母对未成年人有绝对的管教权利。致使父母或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身权益,甚至虐待、遗弃、买卖未成年人的事时有发生。虽然现在我国建立了相应的监护制度,但是有关监护制度的立法仍然较为模糊、粗糙,即使近来逐步增加了新的法律条文,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内容仍均存在不少立法缺陷,在新的社会发展经济条件下,出现的问题也越来越多。本文正是基于这一现状,立足于监护问题,系统探讨相关制度设计。本文共分为五章,各章节主要内容摘要如下:第一章绪论,主要介绍了选题背景、选题意义、文献综述以及研究方法。第二章①主要是概念阐述与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简介。②本文首先概括了监护的起源与发展。③接着对监护权转移。监护权撤销等相关概念的内涵与外延作了具体说明。④然后国内以大陆地区、香港地区。台湾地区为例,国外以美国、日本、德国、英国为例,具体陈陈述了中国与外国在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与撤销问题的相关法律规定。深入探析了我国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与撤销在制度设计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不足。主要表现有:①我国并为区分亲权与监护,导致父母的监护权与他人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混为一谈,贬低了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血缘纽带关系;②在监护权转移方面,对于委托转移的手续规定比较简单、转移的安置程序不够规范、监护人的顺序也并不详细;在监护权撤销方面,缺少发现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的机制,在撤销程序中,未成年人的人格利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同时,监护权撤销的条件也并不明确,对什么样的监护行为属于监护失职或不作为等问题缺乏评判标准。第四章重点分析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与撤销制度的基本原则。本文根据国际上的做法,并结合我国立法、司法实践提出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尊重未成年人的意愿、国家福利支持社会组织机构监护的三条基本原则。第五章是全文重点与亮点,在前四章分析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未成年人监护权转移与撤销制度的具体建议。 (一)要建立亲权制度,将父母监护权与第三人享有的监护权区分开来,着重看待亲权与监护的区别,将父母的监护权提到应有的高度。(二)立法设计要全面贯穿国家干预的指导思想,通过政府干预确定未成年人监护监督的保护措施,设立监护举报制度和专门的监护监督机构;(三)规定未成年人委托转移的程序与条件,对于委托的内容作出一定的限制,保证转移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四)完善专门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的规定,本文认为,应当取消单位或者居村委员会监护人地位,重新设立新的社会组织机构,例如专门的青少年管理机构来代表国家担任公职监护人;(五)监护顺序中引入“同居”之限定条件,将“与被监护人常年同居”视为选取监护人的优先条件;(六)撤销监护权程序中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避免未成年人受到二次伤害; (七)细化撤销的判断标准;(八)明确临时接管制度,在监护权转移与撤销的间隙,也能让未成年人得到良好的保护;(九)建立短期寄养和长期收养家庭制度,让未成年人能够在被收养之前,能够与收养家庭生活体验一段时间。(十)设立专门的未成年人收留教育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