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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是最终财富的掌控者,第三次分配起始于个人,也结束于个人,个人构成了第三次分配的需求主体和参与主体。关于第三次分配的定义,笔者从肯定说和质疑说的比较中得出,第三次分配是指个人收入、企业利润通过慈善等非强制方式进行的分配,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第三次分配主要是通过慈善方式进行的分配;广义的第三次分配,除狭义外还包括其他非强制方式的分配,如行贿等不法手段的分配。所以,从参与第三次分配的动机看,并非都源于道德,应当将一切排除了市场分配和政府分配机制的分配形式都纳入到第三次分配中来。换言之,第三次分配是相对于初次分配和再次分配而言的非市场非政府主导的分配形式。第三次分配的价值功能在于纠正分配不公、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社会创新。从第三次分配的发展轨迹看,我国第三次分配将开拓出一条不同于西方的中国特色发展之路。个人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地位体现在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之中。个人是否参与第三次分配主要受到个人的经济实力、个人的慈善参与意识、组织的专业化活动、政府的引导培育等几个因素的影响。个人可以通过个人捐赠、消费慈善产品的方式参与其中。实证考察目前我国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的现状,还没有形成公众广泛参与的规模,参与率和参与量都较低。个人参与第三次分配离不开法律制度的支撑。在坚持分配正义等理念的基础上,法律通过五种机制作用于第三次分配,分别是确权机制、激励机制、保障机制、防范机制、救济机制。这五种机制是相互联系的整套系统。对比这些法律机制建设,我国还存在一些差距和不足,主要体现在慈善组织准入门槛过高、慈善组织功能定位不明、慈善税收激励制度落实难度大、慈善监督制度不科学、慈善法律依据缺失。直面这些问题,本文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对策建议。政府配套措施是相对于法律机制而言的,从文化建设和组织建设两个方面来发挥政府在第三次分配中的引导和支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