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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行政法的功能主义视角,本文对中国古代、近代和当代的城市住房保障行政简史进行了历时性与共时性分析,在总结相关法制经验的同时,也对中国公租房制度的未来发展提出自己的构想。引论部分,是笔者对功能主义研究路径的一种阐释,坚持行政法具有客观技术属性的一面,以行政任务为导向,而尽量避免在纷繁的主观正当性建构中无从选择,在一定条件上认可不同时期主权者的社会理想以及社会进化的事实,并简述本文的意义所在。第一章分别考察了中国古代的土地、住宅与城市,以上要素为现代城市住房保障概念所涵盖,在中国古代却需要独立理解。笔者认为在彼时,土地功能表现为捆绑为主、保障为辅,住宅保障制度只限于特定的鳏寡孤独废疾群体,城市资源长期为优势地位的群体所垄断等,如此可以了解古人居住的真实情景,也明晰了彼时主权者恩赐性质的住房保障施政。第二章主要考察了民国时期的城市住房改善情况,笔者认为,彼时的国家政治形态发生了实质变化,在中国的近代化过程中,真正意义上的住房生存、保障、救济法律关系已经产生,并为法律文本所支持。虽然在国家动荡的战争年代,财政乏力的国民政府难以达成理想的行政目的,但亦能为当代提供了诸多有益的公私运作经验与都市更新理念。第三章以规范文本为对象,考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的城市住房政策沿革,从最初福利分房时期的城市住房改革,到改革开放后的城市住房市场化发展与相应的住房保障体系构建,再至近年来公租房制度的崛起。可以发现,在这六十年来的稳定发展过程中,国家一直在住房市场化发展与国家福利制度构建之间寻找平衡点。第四章是本文的结论,笔者认为,以公共服务交易为主导的第三条道路也逐渐明晰。从恩赐、救济、福利到公共服务交易,无论是法权体系抑或行政方式,我国的城市住房保障制度都在不断完满与发展,以适应中国的现代化发展。但是,毕竟中国不比那些城市化水平已经高度发达的西方国家,其城乡差异为世界罕有,城市建设的模式选择尚存质疑,我国应当遵循自有的政治理念与社会环境来制定民生政策。公租房制度虽然在现阶段仍主要针对特定群体,但作为一种极具弹性的公共政策,笔者认为其可以成为城市住房保障制度的集大成者。未来的公租房制度应当以普遍福利为价值取向,结合科学的多元化规制模式,同时,制度的正当性体系亦要接受有效性、可接受性、形式法治等因素的复合考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