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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腐在当前社会一直是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受贿罪作为典型的职务犯罪,在贪污贿赂犯罪这一章节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受贿行为不仅破坏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同时还大大降低政府公信力和国家的威望,所以必须有完善的立法体系来规范这一罪名。近年来,随着不断出台有关贿赂犯罪的立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使整个贿赂犯罪体系不断趋于完善,但同时也使相关要件的定义发生变化,因此本文运用刑法教义学原理对受贿罪相关概念进行厘清,同时对于司法实践中产生的问题进行合理分析。本文包括以下几个部分:正文的第一部分通过对域外受贿罪立法的考察与借鉴,找寻受贿罪所保护的法益;第二部分通过对“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要件内涵分析,说明该要件在受贿罪中的体系地位;第三部分对“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存废之争展开讨论;第四部分是以索贿为主线分析受贿罪的客观表现形式,从刑法教义学角度解决司法实践问题并得出有关受贿罪法律适用的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