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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加快推进法治社会的总体要求,法治作为社会建设的应有之义,理应通过对包括网络诽谤在内的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规范,从而惩恶扬善,伸张正义,促进社会公平与正义。而同时一个不可忽视的现象是,网络诽谤伴生在网络这一现代化信息载体上,通过幕后的操控,正以风起云涌之势,在现代信息社会快速扩散开来,对受害人名誉权造成了伤害,对整个社会的正常秩序造成了破坏。基于此,本文对网络诽谤的定罪问题进行研究,在归集理论、分析现状的基础上,提出相应的刑法规范提升对策,促进我国法治社会与和谐社会的协同发展。本文首先通过对美国、俄罗斯、欧盟在网络诽谤刑法规制方面的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的借鉴和启示,然后结合网络诽谤罪构成的相关理论,包括网络诽谤罪的概念、特征、成因、危害,力求还原网络诽谤罪当前在我国的发展现状,以及下一步的发展方向。网络诽谤当发展到一定阶段,需要从刑法角度来规范时,应该严格遵循网络诽谤罪的构成要件,从犯罪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来准确界定,特别是针对“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等犯罪客观方面的认定,要严格依据法条来对照检查,重点要将网络诽谤罪与言论自由、舆论监督、民事侵权等,进行刑法意义上的界限甄别,确保网络诽谤罪定罪准确,界限明晰,规范有序。总体来说,我国现行《刑法》和2013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网络诽谤罪规范得较为具体。但由于网络和诽谤的双重现实特点,再加上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网络诽谤罪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一定的刑法困境,主要表现在入罪标准仍然有一些不确定,司法执行及取证存在的一定困难,自诉与公诉存在一定的混同等,因此需要我国从完善立法、加强司法角度,进一步细化和深化名誉权的内涵,规范认定“情节严重”、“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法律界限,处理好自诉与公诉程序的司法应用,科学制定具体的量刑标准,明确司法鉴定和犯罪管辖地,进一步提高执行效率和效益,进而保障网络诽谤受害人能够及时得到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法律救济,促进网络诽谤罪在法律的轨道上规范运作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