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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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我国的审判制度,不难发现,在死刑复核权收回最高人民法院之前,死刑复核阶段被告人并没有实质上的辩护权,更谈不上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自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之后,立法机关开始完善死刑复核程序,逐步的尝试在死刑复核阶段赋予被告人辩护权,并对其辩护权加以保障。根据2012年《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死刑复核程序基本上实现了诉讼化的改造,虽有进步但是亦有不足。诸如律师如何参与死刑复核程序、享有哪些权利、如何行使权利、权利侵犯时如何救济、法律援助是否适用、死刑复核程序是否开庭审理等问题都没有进行明确,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死刑复核程序包括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复核,虽然其复核的主体有所不同,但是其适用的法律规则是相同的,本文为了集中的研究和探讨,选择了死刑立即执行的复核程序加以研究,研究结果同样适用于死刑缓期执行的复核。本文拟四章来探讨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问题,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该程序存在的问题、典型案例,提出完善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以期对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保障有所裨益。第一章主要是针对死刑复核程序相关理论的梳理。首先,梳理死刑复核程序性质的理论争议,结合现实司法改革,给予死刑复核程序性质进行合理的定位。明确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是首要的也是必要的,死刑复核程序的性质决定其程序结构的安排,也决定着其运行模式。其次,基于死刑复核程序的审判程序性质,论证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完善的法理依据,从理论的角度找寻辩护权存在和保障的依据。最后,突出死刑复核程序辩护权相比普通刑事案件的辩护权的特殊性。第二章主要是分析目前我国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行使的现状及原因。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的典型的死刑复核案例,分析程序运行中问题出现的主要原因。第三章主要是评析新刑事诉讼法修改给死刑复核程序带来的改变,从立法进步和立法不足的两个角度进行评析。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即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的完善。通过前三章的分析,从三个大的方面进行完善:一是分别从被告人自我辩护权和获取律师帮助权角度加以保障,重点探讨律师行使辩护权保障的具体措施;二是从实体性保障措施和程序性保障措施方面完善死刑复核程序中辩护权保障的配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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